

醫影(上)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0/04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1/11/25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 號5樓
(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502會議室)
4.股東臨時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修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報告
(2)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無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2)本公司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擬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增選一席獨立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10/27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11/2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1/11/25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 號5樓
(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502會議室)
4.股東臨時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修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報告
(2)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無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2)本公司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擬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增選一席獨立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10/27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11/2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11/08/16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股務作業自民國111 年 10 月 15 日起,改委由日盛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業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保結稽字第1110017675號函覆准予備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凡本公司股東,自111年10月15日起洽辦股票過戶、
領息或配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撤銷、印鑑變更或掛
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親臨或郵寄至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辦理。營業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7樓,
聯絡電話:(02)2541-9977。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股務作業自民國111 年 10 月 15 日起,改委由日盛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業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保結稽字第1110017675號函覆准予備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凡本公司股東,自111年10月15日起洽辦股票過戶、
領息或配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撤銷、印鑑變更或掛
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親臨或郵寄至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辦理。營業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7樓,
聯絡電話:(02)2541-9977。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1/08/09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2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1/08/26
5.最後過戶日:111/08/29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8/30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9/03
8.除權(息)基準日:111/09/03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1/09/2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2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1/08/26
5.最後過戶日:111/08/29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8/30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9/03
8.除權(息)基準日:111/09/03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1/09/2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8/09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因業務上之考量,自民國111 年 10 月 15 日起,
將原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變更委由日
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承辦處理本公司股務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凡本公司股東,自111年10月15日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
或配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
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親臨或郵寄至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辦理。營業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7樓,
聯絡電話:(02)2541-9977。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因業務上之考量,自民國111 年 10 月 15 日起,
將原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變更委由日
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承辦處理本公司股務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凡本公司股東,自111年10月15日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
或配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
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親臨或郵寄至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辦理。營業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7樓,
聯絡電話:(02)2541-9977。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09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09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
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2151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00186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64217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5122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3797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37975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77
11.期末總資產(仟元):70835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 277325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31026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09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
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2151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00186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64217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5122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3797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37975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77
11.期末總資產(仟元):70835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 277325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31026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0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 董事:名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周志誠)
(2) 獨立董事:洪宗賢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名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周志誠)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臻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擎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台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獨立董事:洪宗賢
約瑟爵濱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圓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由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經出席股東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 董事:名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周志誠)
(2) 獨立董事:洪宗賢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名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周志誠)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臻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擎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台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獨立董事:洪宗賢
約瑟爵濱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圓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由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經出席股東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6/0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許慧貞/策略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臺安醫院影像醫學科 醫師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表決時,利害關係人許慧貞董事已進行利益迴避,
經主席徵詢其餘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許慧貞/策略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臺安醫院影像醫學科 醫師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表決時,利害關係人許慧貞董事已進行利益迴避,
經主席徵詢其餘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11/06/08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承認110年度盈餘分配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補選獨立董事案。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2)通過本公司一一一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3)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承認110年度盈餘分配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補選獨立董事案。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2)通過本公司一一一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3)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08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獨立董事/陳錦華
4.舊任者簡歷: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獨立董事/洪宗賢
6.新任者簡歷:約瑟爵濱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補選董事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獨立董事/洪宗賢/選任時持股數:0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9/06/15-112/06/14
11.新任生效日期:111/06/08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7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3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獨立董事/陳錦華
4.舊任者簡歷: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獨立董事/洪宗賢
6.新任者簡歷:約瑟爵濱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補選董事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獨立董事/洪宗賢/選任時持股數:0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9/06/15-112/06/14
11.新任生效日期:111/06/08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7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3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08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獨立董事/陳錦華
4.舊任者簡歷: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5.新任者姓名:獨立董事/洪宗賢
6.新任者簡歷:約瑟爵濱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補選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9/06/15-112/06/14
10.新任生效日期:111/06/08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獨立董事/陳錦華
4.舊任者簡歷: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5.新任者姓名:獨立董事/洪宗賢
6.新任者簡歷:約瑟爵濱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8.異動原因:補選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9/06/15-112/06/14
10.新任生效日期:111/06/08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4/11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基於整體營運規劃考量,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申請股票上市(櫃)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接續原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實際生效日以主管機關核准生效日為準。6.因應措施:相關變更程序作業,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4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08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2樓(億光大樓 噶瑪廳202會議室)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一一○年度營業報告。(2)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3)一一○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4)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薪資報酬報告案。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1)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1)修訂「公司章程」案。(2)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3)本公司一一一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1)補選一席獨立董事案。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1)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0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0813.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受理期間:111年4月4日至111年4月14日。受理處所: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處(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9樓之2)。聯絡電話:(02)2727-9535。
1.事實發生日:111/03/14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11年第一次董事會重要決議如下:(1)通過110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案(2)通過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3)通過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配案(4)通過經理人111年度每月薪酬、年終獎金發放案(5)通過本公司110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6)通過111年度會計師公費審核案(7)通過本公司補行委任薪資報酬委員案(8)通過補選一席獨立董事案(9)通過受理股東提案暨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案(10)通過董事會提名暨審查獨立董事候選人案(11)通過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案(12)通過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13)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案(14)通過發行本公司一一一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15)通過訂定本公司一一一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16)通過召開本公司一一一年股東常會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4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子公司與間接持有百分百股權之孫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年資、考核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如為具兼有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如為非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五、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每年考績達A以上者才得享有,並非於授予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每年考績未達A以上者,員工無條件同意本公司有權得另為處置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分。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股。7.認股價格:(一)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二)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8.認股權利期間:(一)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滿兩年,得自由行使之。(二)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二年 50%屆滿三年 80%屆滿四年 100%(三) 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為合併或被收購為50%持股以上子公司之情事時,應依合併或收購契約中規定處理之,如前述契約未規定時,應於達本款第一項得行使認股權期間之二個月內,依換股比例換算得認購之他公司股票,或依收購對價換算價金。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一)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二)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五)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任之影響。(六)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資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資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前述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資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七)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11.其他認股條件: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若逢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13.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一)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二)上述「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三)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依相關規定調整之。(四)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五)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或認股價格為每股繳款額),亦應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申請行使之,認股權人填具認股請求書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以股務單位收受申請日為準)。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於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應於期限內送交認股申請書並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登載於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三、本公司屬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者,則依前項發給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係採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方式,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量調整變更登記時間。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繳納憑證,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4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300,000股4.既得條件:A.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且第一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一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B.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第二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二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C.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且第三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三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1)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而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2) 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薪等之處理A.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B.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六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C.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定取得移轉股份。D.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E.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留任年資。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7.員工之資格條件:(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2) 實際得被授予之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依相關法令於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與公司營運需求與發展策略等因素,由董事長提案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3)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民國111年3月4日收盤價設算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臺幣13,995仟元,暫估民國112年度、113年度及114年度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4,199仟元、4,199仟元及5,597仟元。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民國111年3月4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21,450,000股估列,民國112年度、113年度及114年度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20元、0.20元及0.25元。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2) 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贈與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負擔,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3) 所獲配發之股份,不得參與股東會之表決權及選舉權,其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4)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因任何原因所衍生之配股(含盈餘轉增資股利及公積轉增資)及配息(含現金股利及以現金配發公積),以及該部分之配股與配息再衍生之配股及利息,與該批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相同之限制(包括但不限於轉讓以及既得條件計算)(以下合稱「限制配股及配息」)。為免疑義,本辦法中所稱之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均含同受限制而尚未既得之限制配股及配息。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1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辦法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2)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發生變動日期:111/03/14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陳錦華4.舊任者簡歷: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5.新任者姓名:洪宗賢6.新任者簡歷:約瑟爵濱國際法律事務所大中華服務合夥人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8.異動原因:原薪酬委員陳錦華女士於110/12/31辭職,故董事會補行委任。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9/08/10~112/06/1410.新任生效日期:111/03/14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1/03/14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0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 至 110/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0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2,900,00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11/03/14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0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員工酬勞新台幣2,447,664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4,256,808元,皆以現金發放。(2)以上決議數與110年度認列費用金額無差異。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4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3/14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0/01/01~110/12/31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604121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27101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34746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98091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6775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76775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3.5811.期末總資產(仟元):77336612.期末總負債(仟元):340463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32903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10/12/20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盧志偉 副總,本公司儀器銷售處副總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施沛澤 副總,奇異亞洲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7.生效日期:110/12/318.其他應敘明事項:盧志偉副總辭職生效日為110年12月31日;原儀器銷售處副總由董事長特別助理施沛澤先生擔任,此異動案已於今日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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