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影(上)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3/06/17
2.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原因:轉至上櫃交易
3.預計或實際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日期:113/06/18
4.其它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申請股票初次上櫃案,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
01月23日證櫃審字第1130100134號函核准。
(2)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860,000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共計新台幣28,600,000元,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113年4月8日證櫃審字第1130001869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
(3)本公司股票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06月17日
證櫃審字第11300047151號函核准,將於113年6月18日起上櫃掛牌買賣,
並自同日起終止興櫃買賣。
2.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原因:轉至上櫃交易
3.預計或實際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日期:113/06/18
4.其它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申請股票初次上櫃案,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
01月23日證櫃審字第1130100134號函核准。
(2)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860,000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共計新台幣28,600,000元,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113年4月8日證櫃審字第1130001869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
(3)本公司股票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06月17日
證櫃審字第11300047151號函核准,將於113年6月18日起上櫃掛牌買賣,
並自同日起終止興櫃買賣。
1.事實發生日:113/06/14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辦理股票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860,000股,競價拍賣最低
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60元,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
得標價格認購,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價格為新台幣84.35元;
公開申購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66元;總計新台幣224,441,890元,業已
全數收足。
(2)現金增資基準日:113/6/14。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辦理股票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860,000股,競價拍賣最低
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60元,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
得標價格認購,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價格為新台幣84.35元;
公開申購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66元;總計新台幣224,441,890元,業已
全數收足。
(2)現金增資基準日:113/6/14。
1.事實發生日:113/06/13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辦理股票初次上櫃過額配售內容。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掛牌第一個交易日至第五個交易日:113/06/18~113/06/24。
(2)承銷價:每股價格新台幣66.00元。
(3)過額配售股數:0股。
(4)公開承銷股數:2,431,000股(不含過額配售股數)。
(5)佔公開承銷股數比例:0.00%。
(6)過額配售所得價款:新台幣0元。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辦理股票初次上櫃過額配售內容。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掛牌第一個交易日至第五個交易日:113/06/18~113/06/24。
(2)承銷價:每股價格新台幣66.00元。
(3)過額配售股數:0股。
(4)公開承銷股數:2,431,000股(不含過額配售股數)。
(5)佔公開承銷股數比例:0.00%。
(6)過額配售所得價款:新台幣0元。
1.事實發生日:113/06/12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員工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3年6月12日
截止,惟仍有部份員工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7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辦理,自113年6月13日起至113
年7月15日下午3時30分止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松高分行暨全國各分行辦理繳款,逾期仍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3)於催繳期間繳款之員工,俟催繳期間屆滿並經集保公司作業後,依其認購股數撥
入認股人登記之集保帳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若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電話:(02)2381-6288。)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員工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3年6月12日
截止,惟仍有部份員工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7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辦理,自113年6月13日起至113
年7月15日下午3時30分止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松高分行暨全國各分行辦理繳款,逾期仍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3)於催繳期間繳款之員工,俟催繳期間屆滿並經集保公司作業後,依其認購股數撥
入認股人登記之集保帳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若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電話:(02)2381-6288。)
1.股東會日期:113/06/07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承認112年度盈餘分配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承認112年度盈餘分配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3/06/03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承銷價格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860,000股,每股面額
新臺幣10元,計新臺幣28,600,000元,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13年4月8日證櫃審字第113000186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採溢價方式辦理,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60元,依投標
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
平均價格為新台幣84.35元,高於最低承銷價格之1.1倍,故公開申購承銷價格以每股
新台幣66元發行。
(3)本次現金增資所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承銷價格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860,000股,每股面額
新臺幣10元,計新臺幣28,600,000元,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13年4月8日證櫃審字第113000186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採溢價方式辦理,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60元,依投標
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
平均價格為新台幣84.35元,高於最低承銷價格之1.1倍,故公開申購承銷價格以每股
新台幣66元發行。
(3)本次現金增資所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事實發生日:113/05/23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名稱、辦公處所及聯絡電話。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股務代理機構名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2)股務代理機構辦公處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
(3)股務代理機構聯絡電話:(02)2381-6288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名稱、辦公處所及聯絡電話。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股務代理機構名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2)股務代理機構辦公處所:(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
(3)股務代理機構聯絡電話:(02)2381-6288
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間暨暫定承銷價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3/05/23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新台幣28,600,000元,
發行普通股2,86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4月8日證櫃審字第113000186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股數15%
計429,000股供員工認購,其餘計2,431,000股為配合辦理上櫃需要,原股東
全部放棄認購,全數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之部份,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對外公開承銷認購不足部份,依「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86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
28,600,000元,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格係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
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30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或減資
除權)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為上限,為每股新台幣60元,依
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公開申購承銷價
格則以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為之,並以最低承銷價
格之1.1倍為上限,故發行價格暫訂為每股新台幣66元溢價發行。
四、本次現金增資募集金額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
五、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繳款期間:
(1)競價拍賣期間:113/05/28~113/05/30
(2)公開申購期間:113/06/05~113/06/07
(3)員工認股繳款期間:113/06/07~113/06/12
(4)競價拍賣扣款日期:113/06/06
(5)公開申購扣款日期:113/06/11
(6)特定人認股繳款日期:113/06/13~113/06/14
(7)增資基準日:113/06/14
六、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事實發生日:113/05/23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新台幣28,600,000元,
發行普通股2,86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4月8日證櫃審字第113000186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股數15%
計429,000股供員工認購,其餘計2,431,000股為配合辦理上櫃需要,原股東
全部放棄認購,全數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之部份,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對外公開承銷認購不足部份,依「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86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
28,600,000元,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格係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
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30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或減資
除權)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為上限,為每股新台幣60元,依
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公開申購承銷價
格則以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為之,並以最低承銷價
格之1.1倍為上限,故發行價格暫訂為每股新台幣66元溢價發行。
四、本次現金增資募集金額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
五、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繳款期間:
(1)競價拍賣期間:113/05/28~113/05/30
(2)公開申購期間:113/06/05~113/06/07
(3)員工認股繳款期間:113/06/07~113/06/12
(4)競價拍賣扣款日期:113/06/06
(5)公開申購扣款日期:113/06/11
(6)特定人認股繳款日期:113/06/13~113/06/14
(7)增資基準日:113/06/14
六、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傳播媒體名稱:澄清05/22工商時報 B6版
2.報導日期:113/05/22
3.報導內容:...法人看好全年獲利將再創高峰,EPS將由5元起跳...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並未發布任何相關預測性財務及業務相
關資訊,針對媒體報導,純屬媒體法人推估。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相關資訊,請依「
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為主。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澄清。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報導日期:113/05/22
3.報導內容:...法人看好全年獲利將再創高峰,EPS將由5元起跳...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並未發布任何相關預測性財務及業務相
關資訊,針對媒體報導,純屬媒體法人推估。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相關資訊,請依「
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為主。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澄清。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113/05/16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訂約日期:113/05/16
(2)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高分行
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訂約日期:113/05/16
(2)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高分行
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3/05/22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05/22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君悅酒店三樓凱悅廳I區(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2號)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次上櫃前業績發表會將由公司經營團隊說明產業發展、財務業務狀況、未來風險、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及主管機關要求補充揭露事項。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有,網址: www.mic-tw.com/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事實發生日:113/05/22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05/22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君悅酒店三樓凱悅廳I區(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2號)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次上櫃前業績發表會將由公司經營團隊說明產業發展、財務業務狀況、未來風險、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及主管機關要求補充揭露事項。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有,網址: www.mic-tw.com/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10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5/10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
113/01/01~113/03/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71,357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85,53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59,832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59,242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4,991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4,991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1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987,47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377,557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609,914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5/10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
113/01/01~113/03/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71,357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85,53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59,832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59,242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4,991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4,991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1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987,47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377,557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609,914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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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113/04/15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1月23日函知本公司股票上櫃乙案,本公司因考量
辦理相關作業程序不及等因素,已於113年4月2日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
買賣開始期限延長三個月,並於113年4月10日取得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延期函。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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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1月23日函知本公司股票上櫃乙案,本公司因考量
辦理相關作業程序不及等因素,已於113年4月2日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
買賣開始期限延長三個月,並於113年4月10日取得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延期函。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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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增加報告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07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億光大樓
(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噶瑪廳(202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3)一一二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
(4)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案。(新增議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案。
(2)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訂定本公司一一三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0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0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受理提案期間:113年3月29日至113年4月8日。
受理提案處所: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處
(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9樓之2)。
聯絡電話:(02)2727-9535。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07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億光大樓
(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噶瑪廳(202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3)一一二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
(4)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案。(新增議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案。
(2)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訂定本公司一一三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0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0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受理提案期間:113年3月29日至113年4月8日。
受理提案處所: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處
(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9樓之2)。
聯絡電話:(02)2727-9535。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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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作為股票初次上櫃前之公開承銷來源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3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2,86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28,600,000元
6.發行價格:發行價格暫定以每股新台幣66元溢價發行,實際發行價格及公開承銷方式
授權董事長參酌當時市場狀況,並依相關證券法令與主辦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429,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2,431,000股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
之1規定及本公司111年11月2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由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不受
公司法第267條關於原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優先認購之規定限制。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
定人認購之;對外公開承銷認購不足部分,擬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
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所訂之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
項目、募集金額及其他與本次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示及基於
營運評估或因應客觀環境變化需求予以修正變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另待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決定員工繳款期間、增資基準日及認股發放日等發行新股
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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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3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2,86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28,600,000元
6.發行價格:發行價格暫定以每股新台幣66元溢價發行,實際發行價格及公開承銷方式
授權董事長參酌當時市場狀況,並依相關證券法令與主辦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429,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2,431,000股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
之1規定及本公司111年11月2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由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不受
公司法第267條關於原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優先認購之規定限制。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
定人認購之;對外公開承銷認購不足部分,擬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
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所訂之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
項目、募集金額及其他與本次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示及基於
營運評估或因應客觀環境變化需求予以修正變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另待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決定員工繳款期間、增資基準日及認股發放日等發行新股
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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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07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億光大樓
(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噶瑪廳(202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3)一一二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案。
(2)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訂定本公司一一三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0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0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受理提案期間:113年3月29日至113年4月8日。
受理提案處所: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處
(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9樓之2)。
聯絡電話:(02)2727-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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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07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億光大樓
(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噶瑪廳(202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3)一一二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案。
(2)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訂定本公司一一三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0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0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受理提案期間:113年3月29日至113年4月8日。
受理提案處所: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處
(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510號19樓之2)。
聯絡電話:(02)2727-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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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113/03/13
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員工酬勞新台幣5,063,209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
6,750,946元,皆以現金發放。
(2)以上決議數與112年度認列費用金額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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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名稱:醫影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員工酬勞新台幣5,063,209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
6,750,946元,皆以現金發放。
(2)以上決議數與112年度認列費用金額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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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3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3/13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682,184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328,321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11,66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68,48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21,33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21,335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5.66
11.期末總資產(仟元):863,195
12.期末總負債(仟元):300,944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562,25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3/13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682,184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328,321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11,66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68,48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21,33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21,335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5.66
11.期末總資產(仟元):863,195
12.期末總負債(仟元):300,944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562,25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3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300,000股
4.既得條件:
A.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且第一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一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B.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第二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二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C.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且第三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三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而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
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2) 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
薪等之處理
A.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
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
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B.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
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六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視為達
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
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C.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得
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由法
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
定取得移轉股份。
D.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
,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於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
E.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
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留任年資。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 實際得被授予之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依相關法令於參酌服務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與公司營運需求與
發展策略等因素,由董事長提案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
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3)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惟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民國
113年3月4日收盤價設算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臺幣31,950仟元,暫估民
國113年度、114年度及115年度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9,585仟元、9,585仟元及
12,78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民國113年3月4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21,450,000股估列,民國113年度、114年度
及115年度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45元、0.45元及0.59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
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
簽署。
(2) 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贈與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負
擔,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3) 所獲配發之股份,不得參與股東會之表決權及選舉權,其股東會之出席、提
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因任何原因所衍生之配股(含盈餘轉增資股利
及公積轉增資)及配息(含現金股利及以現金配發公積),以及該部分之配股與
配息再衍生之配股及利息,與該批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相同之限制
(包括但不限於轉讓以及既得條件計算)(以下合稱「限制配股及配息」)。為
免疑義,本辦法中所稱之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均含同受限制而尚未既得
之限制配股及配息。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
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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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300,000股
4.既得條件:
A.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且第一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一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B.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第二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二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C.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且第三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三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而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
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2) 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
薪等之處理
A.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
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
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B.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
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六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視為達
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
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C.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得
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由法
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
定取得移轉股份。
D.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
,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於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
E.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
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留任年資。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 實際得被授予之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依相關法令於參酌服務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與公司營運需求與
發展策略等因素,由董事長提案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
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3)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惟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以民國
113年3月4日收盤價設算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臺幣31,950仟元,暫估民
國113年度、114年度及115年度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9,585仟元、9,585仟元及
12,78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民國113年3月4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21,450,000股估列,民國113年度、114年度
及115年度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45元、0.45元及0.59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
交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
簽署。
(2) 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贈與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負
擔,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3) 所獲配發之股份,不得參與股東會之表決權及選舉權,其股東會之出席、提
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因任何原因所衍生之配股(含盈餘轉增資股利
及公積轉增資)及配息(含現金股利及以現金配發公積),以及該部分之配股與
配息再衍生之配股及利息,與該批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相同之限制
(包括但不限於轉讓以及既得條件計算)(以下合稱「限制配股及配息」)。為
免疑義,本辦法中所稱之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均含同受限制而尚未既得
之限制配股及配息。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
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子公司與間接持有百分百股權之孫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年資、考核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如為具兼有員
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如為非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五、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每年考績達A以上者才得享有,並非
於授予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每年考績未達A以上者,
員工無條件同意本公司有權得另為處置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分。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5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
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
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滿兩年,得自由行使之。
(二)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憑證
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80%
屆滿四年 100%
(三) 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為合併或被收購為50%持股以上子公司之情事時,應依合
併或收購契約中規定處理之,如前述契約未規定時,應於達本款第一項得行使認股權
期間之二個月內,依換股比例換算得認購之他公司股票,或依收購對價換算價金。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
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
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
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五)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任之影響。
(六)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資停
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資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前述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
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資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七)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若逢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
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股數。
(二)上述「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依相關規
定調整之。
(四)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五)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以
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
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
或認股價格為每股繳款額),亦應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
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
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申請行使之,認股權人填
具認股請求書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以股務單位收受申請日為準)。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於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帳戶,認股權人應於期限內送交認股申請書並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
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
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本公司於受理認
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登載於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
三、本公司屬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者,則依前項發給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自
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係採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方式,
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
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量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繳納憑證,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
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
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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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子公司與間接持有百分百股權之孫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年資、考核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如為具兼有員
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如為非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五、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每年考績達A以上者才得享有,並非
於授予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每年考績未達A以上者,
員工無條件同意本公司有權得另為處置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分。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5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
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
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滿兩年,得自由行使之。
(二)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憑證
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80%
屆滿四年 100%
(三) 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為合併或被收購為50%持股以上子公司之情事時,應依合
併或收購契約中規定處理之,如前述契約未規定時,應於達本款第一項得行使認股權
期間之二個月內,依換股比例換算得認購之他公司股票,或依收購對價換算價金。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
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
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
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五)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任之影響。
(六)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資停
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資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前述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
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資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七)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若逢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
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股數。
(二)上述「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依相關規
定調整之。
(四)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五)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以
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
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
或認股價格為每股繳款額),亦應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
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
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申請行使之,認股權人填
具認股請求書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以股務單位收受申請日為準)。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於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帳戶,認股權人應於期限內送交認股申請書並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
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
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本公司於受理認
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登載於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
三、本公司屬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者,則依前項發給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自
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係採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方式,
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
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量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繳納憑證,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
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
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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