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成國際藥業(上)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102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1.股東會決議日:102/06/1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董事Opulent Assets Holdings Ltd.代表人陳志明(2)董事陳志光(3)董事Opulent Assets Holdings Ltd.代表人沈志隆(4)獨立董事黃秀美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1)董事Opulent Assets Holdings Ltd.代表人陳志明:財團法人安成醫藥基金會董事(長)(2)董事陳志光:財團法人安成醫藥基金會董事、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董事(3)董事Opulent Assets Holdings Ltd.代表人沈志隆:財團法人安成醫藥基金會董事、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4)獨立董事黃秀美: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2/06/07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新盛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志煌(生揚管理顧問(股)公司副總經理、順天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怡忠生物科技(股)公司監察人)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該公司整體投資策略調整。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_ xx/xx/xx):101/08/02-104/08/01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2/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理財網2.報導日期:102/05/293.報導內容:報導標題「安成代工廠得生通過美FDA查廠」報載內容「興櫃高價生技股安成藥(4180)公告,為其代工帶狀皰疹後神經痛貼片 的廠商得生製藥,通過美國FDA查廠,該藥品的原廠年銷量超過12億美元, 安成是採P4模式於2011年第一季向FDA提出藥證申請,並與原廠進行專利訴訟, 爭取提前上市的契機。而該藥品也是目前安成產品Pipeline中目標市場最大者。」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說明有關報載「與原廠進行專利訴訟」, 本公司主要從事是Paragraph IV簡化新藥上市程序之學名藥開發, 故於本公司向美國FDA申請Paragraph IV學名藥時, 原廠藥商即可能會對本公司提出專利訴訟。 針對提出Paragragh IV簡化新藥上市程序之學名藥的申請人, 原廠藥商及專利權人可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專利訴訟,並啟動30-month stay機制 (亦即美國FDA於30個月內不核發學名藥證),但在某些情形下, 藥證核發可能會早於或晚於該等待時間。上述訴訟即屬於此類之專利訴訟, 普遍存在於學名藥廠間,為產業特性。由於此類專利訴訟皆發生於產品上市之前, 故無損害賠償問題。 6.因應措施: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規定,將財務、業務等相關資訊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元大寶來萬泰貨幣市場基金2.事實發生日:102/2/22~102/5/30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02/02/23已處分-交易數量:10,182,953.80,每單位價格:14.7305元 ,交易總金額:150,000,000元。 102/05/30處分-交易數量:3,408,988.9,每單位價格:14.7558元 交易總金額:50,302,358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無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處分利益302,358元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付或付款條件:102/02/23及102/05/30處分並以匯款方式入帳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成交日基金單位淨值。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投信公司公告之基金單位淨值計算。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無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11.99%;14.73%;709,799,000元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17.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18.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20.其他敘明事項:無
公告序號:1主旨:本公司102年度第一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票發放暨上櫃公告公告內容:壹、本公司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共計6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6,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4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106842號函核准,並奉經濟部102年5月27日經授商字第1020109853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貳、本次增資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1.原已發行之股份:額定資本額普通股100,000,000股,每股面額 10 元,計新台幣1,000,000,000元;實收資本額普通股98,641,184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986,411,840元。2.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普通股6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6,000,000元。3.本次增資後資本總額:普通股99,241,184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992,411,840元。4.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除未達既得條件所受之限制外,其於權利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5.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181-1911)。參、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擬訂於102年6月17日(星期一)起以無實體方式發行,特此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2/05/272.公司名稱:安成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今日接獲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該公司生產經皮吸收貼片廠收到美國FDA的查廠報告, 報告指出該代工廠通過美國FDA查廠,成為美國FDA認可之合格cGMP廠。 得生為本公司製造Lidocaine Patch的合作廠商。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已向美國FDA提出Lidocaine Patch的藥物許可(ANDA)申請,本公司將密切追蹤藥物申請核准進度及產品上市事宜。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2.報導日期:102/05/273.報導內容:報導標題「不缺題材 生技股仍然有夢」報載內容「市場看好安成的理由,……,且安成將在今年下半年掛牌上櫃, 明年有機會開始獲利,若挑戰專利藥成功, 未來甚至每年都有獲利一個股本的機會,……。」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有關報載「市場看好安成的理由,……,且安成將在今年下半年掛牌上櫃, 明年有機會開始獲利,若挑戰專利藥成功, 未來甚至每年都有獲利一個股本的機會,……。」 係媒體自行之臆測,特此澄清。 關於本公司之財務業務資訊及未來掛牌時程皆以本公司輸入 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 6.因應措施: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規定,將財務、業務等相關資訊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取得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日期:102/05/142.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日期:101/04/01-102/03/313.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之緣由:因應上櫃申請作業需求4.申報公告「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內容之日期:102/05/14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符合條款第XX款:30事實發生日:102/05/09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02/05/09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08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香港JW萬豪酒店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說名學名藥的產業概況及本公司營運模式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會前非交易時間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5/032.公司名稱:安成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通過本公司擬補選監察人一席案。 (2)通過修改本公司民國102年股東常會議程案。 (3)通過同意本公司處分元大寶來萬泰貨幣型基金累計達新台幣2億元案。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第八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民國102年股東常會議程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03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103.股東會召開地點:114台北市內湖區港墘路221巷41號9樓4.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 a.101年度營業報告 b.監察人101年度決算表冊之查核報告 c.累積虧損暨101年第4季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d.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 e.本公司與優良生產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 f.本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案 g.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案 h.本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及「誠信經營守則」報告案 (2).承認事項: a.本公司101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案 b.本公司101年度虧損撥補案 (3).選舉事項: a.本公司監察人補選案 (4).討論事項: a.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 b.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c.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修訂案 d.為上櫃前預計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供公開承銷, 擬請原有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 e.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5).臨時動議 (6).散會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1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10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本公司民國102年股東常會議程為新增 (3).選舉事項: a.本公司監察人補選案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處分元大寶來萬泰貨幣型基金累計達新台幣2億元案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元大寶來萬泰貨幣市場基金2.事實發生日:102/2/22~102/5/3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02/02/23已處分-交易數量:10,182,953.80,每單位價格:14.7305元 ,交易總金額:150,000,000元。 102/05/03董事會通過同意處分-交易總金額:50,000,000元及孳息, 交易數量及每單位價格:待處份之日基金單位淨值才可計算之。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無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待處份之日依基金單位淨值才可計算處分利益或損失。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付或付款條件:102/02/23處分並以匯款方式入帳($150,000,000) 102/05/03董事會通過同意處分$50,000,000元及孳息但尚未實際處分。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成交日基金單位淨值。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投信公司公告之基金單位淨值計算。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102/05/03董事會通過同意處分$50,000,000元及孳息但尚未實際處分。 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之 數量:3,408,988.90 金額:50,000,000元及孳息 持股比例:不適用 權利受限情形:無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11.99%;14.73%;709,799,000元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17.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18.監察人承認日期:不適用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20.其他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4/302.公司名稱:安成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原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報告公告及XBRL資訊平台誤植為101年度財務報告之 會計師查核意見種類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係為財報兩期列示之資訊, 本公司101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 100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意見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為避免訊息揭露可能會造成混淆, 故更正財務報告公告及XBRL資訊平台會計師查核意見類型為 只針對101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意見, 係為無保留意見。 6.因應措施:為避免訊息揭露可能會造成混淆,特作上述公告更正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4/302.公司名稱:安成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 本公司及子公司101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意見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本公司100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意見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本公司及子公司100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意見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 6.因應措施:本公司依主管機關規定,將財務、業務等相關資訊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2/04/25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陳怡如(杏昌生技(股)公司獨立董事、杏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因個人因素,辭任本公司監察人職務。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2/01/11-104/08/01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4/222.公司名稱:安成國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通過修定本公司「關係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規範」案 (2)通過訂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案 (3)通過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案 (4)通過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5)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相關之內部控制制度及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6)通過本公司任命陳志光總經理兼任子公司成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總經理案 (7)通過修訂本公司會計制度 (8)通過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擬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並提請102年6月1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決議 (9)通過修改本公司民國102年股東常會議程 (10)通過追認同意修改之本公司「102年度第1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02年度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 「102年度第2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 (11)通過同意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案 (12)通過同意依據本公司102年度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子公司安成生技員工及原安成生技轉任本公司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授予案 (13)通過同意依據本公司102年度第2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本公司及子公司安成生技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案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第八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擬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案並提請102年股東常會決議。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2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1)董事:陳志明 (所代表法人股東名稱:Opulent Assets Holdings Ltd.) (2)董事:陳志光 (3)董事:沈志隆 (所代表法人股東名稱:Opulent Assets Holdings Ltd.) (4)獨立董事:黃秀美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1)解除陳志明董事擔任財團法人安成醫藥基金會董事(長) (2)解除陳志光董事擔任財團法人安成醫藥基金會董事及 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董事 (3)解除沈志隆董事擔任財團法人安成醫藥基金會董事及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4)解除黃秀美董事擔任台灣浩鼎生技(股)公司總經理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除本案之利害關係人依法迴避外, 經主席徵詢其餘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提請本公司102年股東常會解除該董事及其代表人 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22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103.股東會召開地點:114台北市內湖區港墘路221巷41號9樓4.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 a.101年度營業報告 b.監察人101年度決算表冊之查核報告 c.累積虧損暨101年第4季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d.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 e.本公司與優良生產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 f.本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案 g.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案 h.本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及「誠信經營守則」報告案 (2).承認事項: a.本公司101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案 b.本公司101年度虧損撥補案 (3).討論事項: a.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 b.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c.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修訂案 d.為上櫃前預計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供公開承銷, 擬請原有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 e.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4).臨時動議 (5).散會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1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10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第八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222.預計發行價格:103.預計發行總額(股):6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二)既得條件:各項指標說明如下: 1.指標A:完成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買賣之過程。 (1)獲配對象:對推動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買賣有功之主要相關人員。 (2)既得時點: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於臺灣證券 交易所上市掛牌當日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掛牌當日。 (3)既得比例:事實發生日可既得10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 行日起3年內,若未達成指標A所述事件,於發行滿3年當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指標B:本公司之稅前純益 (1)獲配對象:對促成本公司稅前純益由負轉為正有功之主要相關人員。 (2)既得時點: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本公司首次連續二季之平均 稅前純益為正時。 (3)既得比例:事實發生日可既得10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 行日起3年內,若未達成指標B既得時點所述事件,於發行滿3年當日,視為未符既 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指標C:本公司自行開發之學名藥向美國FDA送審藥證之案件數。 (1)獲配對象:對本公司自行開發之學名藥向美國FDA送審藥證有功之主要相關人員。 (2)既得時點: i.時點一: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本公司向美國FDA送審藥證且被 其接受得進行審查之案件數累計至3個案件時。 ii.時點二: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本公司向美國FDA送審藥證且 被其接受得進行審查之案件數累計至6個案件時。 (3)既得比例:時點一可既得5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點二可既得100%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若未出現時點一及時點二 時,於發行滿3年當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4.指標D:完成子公司之新藥對外授權(Licensing-out )之總授權金額。 (1)獲配對象:對促成子公司新藥對外授權有功之主要相關人員。 (2)既得時點: i.目標一: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子公司之新藥完成對外授權, 其主要市場為美國、西歐、日本或中國,且累計總授權合約金額達5,000萬美金時。 ii.目標二: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子公司之新藥完成對外授權 ,其主要市場為美國、西歐、日本或中國,且累計總授權合約金額達壹億美金時。 (3)既得比例:當達到目標一時可既得5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若達到目標二時 可既得10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 若未出現目標一及目標二時,於發行滿3年當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 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指標E:本公司自有之學名藥,自行生產並於美國上市之案件數。 (1)獲配對象:對促成本公司自有之學名藥,自行生產並於在美國上市有功之主 要相關人員。 (2)既得時點: i.時點一: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本公司自有之學名藥,自行 生產並於美國上市之案件數累計至2個案件時。 ii. 時點二: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當本公司自有之學名藥, 自行生產並於美國上市之案件數累計至4個案件時。 (3)既得比例:時點一可既得5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點二可既得100%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 若未出現時點一及時點二時,於發行滿3年當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指標F:年資。 (1)獲配對象:本公司由海外聘任回台之重要員工。 (2)既得時點: i.時點一: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6個月仍在職時。 ii.時點二: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1.5年仍在職時。 iii.時點三: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2年仍在職時。 (3)既得比例:時點一可既得25%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點二可累計既得75%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點三可累計既得10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3年內,若未出現時點一、時點二及時點三時, 於發行滿2年當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 自願離職: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 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含無須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停職、免職及資遣):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原因致本公司與員工間勞動契約關係終止者,未符既 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 註銷。 3. 退休: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
公告本公司第八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依據本公司102年度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對子公司安成生技員工及原安成生技轉任本公司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授予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22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本公司102年度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已經民國102年4月 9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10864號函核准在案,並訂定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之發行日為民國102年5月1日。)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超過50% 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或原任職各該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 制內之全職員工轉任本公司全職員工者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 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由總經 理擬定,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 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 得認購股數: 單一員工累計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及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其中單一員工依本辦 法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累計取得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數額之三項總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千分之三之限額。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187.231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87,231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本公司一O二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訂定本次發行之認 股權憑證,認股價格為每股新台幣48元。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八年九個月。 (二)本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得為繼 承。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條件行使本 認股權: 己種認股權憑證 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即第3年起)-----65% 屆滿2年後起21個月--------每屆滿3個月,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則增加5% 屆滿3年9個月-------------100% (四)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就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發生以下情事,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失效。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三)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不受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影響;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或育嬰假期間往 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或死亡者: 因受職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或致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或死亡日起失效。 (六)轉任人員: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 使部分即失效。 (八)若前述權利行使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則行使期間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五、失效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因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 情形(但不包括(1)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之股份或公司債,因所附認股 權或轉換權利的行使而導致發行新股;(2)或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情形), 認股價格應?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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