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大車隊(上)公司公告
1.發生變動日期:100/10/2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黃少華獨立董事-蔡堆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97/08/26~100/08/257.新任生效日期:100/10/20~103/10/19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0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0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0/10/2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林村田-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林村田-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全面改選董事。6.新任生效日期:100/10/20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序號:1主旨:本公司100年增資新股發放公告公告內容:一、本公司99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普通股7,269,0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72,690,00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6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26849號函核准發行在案,並奉台北市政府100年9月16日北府經登字第1005057775號函核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在案。二、茲將增資新股相關事項公告於後:(一)股票發行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二)已發行股份:普通股23,8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238,000,000元。(三)本次發行股份: 計7,269,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增資後股份總數計31,666,500股,計新台幣316,665,000元。(四)新股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股份完全相同。(五)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六)本次增資新股訂於100年09月27日(星期二)開始採無實體發放,其發放方式如下:1.已開立集保帳戶股東,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股票興櫃日將本次增資之股票直接劃撥至 貴股東指定之證券商集保帳戶,請持證券存摺至證券商登摺即可,免再辦理任何手續。2.尚未開立集保帳戶股東,將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寄發「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暨登錄申請表」,請股東憑「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暨登錄申請表」並蓋妥原留印鑑及以書面提供本人之集保帳號,親自駕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劃撥。三、特此公告。
公告序號:1主旨:更正本公司100年增資新股發放公告公告內容:一、本公司99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普通股7,269,0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新台幣72,690,00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6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26849號函核准發行在案,並奉台北市政府100年9月16日北府經登字第1005057775號函核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在案。二、茲將增資新股相關事項公告於後:(一)股票發行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二)已發行股份:普通股23,8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238,000,000元。(三)本次發行股份: 計7,269,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增資後股份總數計31,666,500股,計新台幣316,665,000元。(四)新股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股份完全相同。(五)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六)本次增資新股訂於100年10月12日(星期三)開始採無實體發放,其發放方式如下:1.已開立集保帳戶股東,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股票興櫃日將本次增資之股票直接劃撥至 貴股東指定之證券商集保帳戶,請持證券存摺至證券商登摺即可,免再辦理任何手續。2.尚未開立集保帳戶股東,將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寄發「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暨登錄申請表」,請股東憑「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暨登錄申請表」並蓋妥原留印鑑及以書面提供本人之集保帳號,親自駕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劃撥。三、特此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0/09/292.公司名稱: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辦理。(2)本屆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業經本公司民國100年8月29日。董事會審查通過,並列入本公司民國100年10月20日股東臨時會選任獨立董事之候選人名單。(3)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如下:獨立董事候選人:蔡堆學歷:台灣大學電機研究所博士經歷:交通部部長、政務次長等持有股數:0股獨立董事候選人:黃少華學歷:交通大學電信工程學系經歷:宏碁(股)公司董事、麗嬰房(股)公司獨立監察人持有股數:0股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召開法人說明會日期:100/09/162.召開法人說明會地點:台北六福皇宮3.財務、業務相關資訊:主要內容為本公司營運概況說明4.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準備未臻完備,故本公司取消本次國票證券舉辦之投資論壇。
1.召開法人說明會日期:100/09/162.召開法人說明會地點:台北六福皇宮3.財務、業務相關資訊:主要內容為本公司營運概況說明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一OO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首次執行發行新股暨上市日期公告公告序號:1主旨:本公司一OO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首次執行發行新股暨上市日期公告公告內容:一、本公司一OO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一OO年八月三十日首次接受員工執行認股權,訂於一OO年九月五日交付普通股並於同日起上(興)櫃買賣。二、新股上市事項:(一)原已發行股票:普通股23,8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 238,000,000元。(二)本次發行新股:普通股597,5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5,975,000元。(三)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四)股票簽證機構:無實體發行。(五)辦理股票過戶機構:群益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樓,TEL:(02)-27023999)。三、特此公告。
公告序號:2主旨:修正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盈餘及員工紅利暨資本公積轉增資及分配現金股利基準日公告公告內容:一、本公司於100年5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99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票股利新台幣63,070,000元發行新股6,307,000股;員工紅利新臺幣2,618,587元發行新股129,000股(其配發股數係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每股淨值20.2991元)計算);提撥資本公積8,330,000元發行新股833,000股,合計轉增資發行新股7,269,000股。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26849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現金股利23,800,000元預訂於100年8月30日發放。二、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茲將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后:(一)公司名稱: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所營業務主要內容:1. JA01010汽車修理業。2.JA01040液化石油氣車改裝業3.G201011計程車客運服務業4.F203020煙酒零售業5.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6.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三)本公司所在地: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09巷18號4樓之7(四)原定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實收股本總額238,000,000元,分為23,8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五)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六)訂定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於民國94年08月25日訂定,最近一次修訂於100年5月20日。(七)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發行條件如下:1. 99年度就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以下同)65,688,587元(其中股東股息及紅利63,070,000元及員工紅利2,618,587元)轉增資發行新股及提撥已實現之資本公積計8,330,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2. 前項增資,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計算,每仟股無償配發盈餘配股265股及資本公積配股35股,配發不足一股部份除得由股東自由拼湊外改依面額以現金折付(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統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購買之;另2,618,587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29,000股(依據本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股淨值20.2991元換算),則分配股票予員工。3. 股東盈餘配股暨資本公積配股7,140,000股,員工分紅發行129,000股,總計發行新股7,269,000股。4. 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5. 增資配股除權基準日訂定等事宜另行訂定之。(八)增資發行新股後之股份總額:本公司增資後實收資本額310,690,000元,分為31,069,000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九)增資計劃用途:考量本公司未來業務發展需要。(十)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本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十一)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十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經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屆時除另行公告外並分函通知各股東。三、經本公司100年07月22日董事會決議訂定民國100年08月17日為除權、除息暨增資基準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民國100年08月13日至100年08月17日為停止過戶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100年08月12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至或郵寄(郵寄掛號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2702-3999辦妥過戶手續。四、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五、特此公告。
公告序號:1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盈餘及員工紅利暨資本公積轉增資及分配現金股利基準日公告公告內容:一、本公司於100年5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99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票股利新台幣63,070,000元發行新股6,307,000股;員工紅利新臺幣2,618,587元發行新股129,000股(其配發股數係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每股淨值20.2991元)計算);提撥資本公積8330000元發行新股833,000股,合計轉增資發行新股7,269,000股。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26849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現金股利23,800,000元預訂於100年8月30日發放。二、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茲將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后:(一)公司名稱: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所營業務主要內容:1. JA01010汽車修理業。2.JA01040液化石油氣車改裝業3.G201011計程車客運服務業4.F203020煙酒零售業5.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6.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三)本公司所在地: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09巷18號4樓之7(四)原定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實收股本總額238,000,000元,分為23,8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五)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六)訂定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於民國94年08月25日訂定,最近一次修訂於100年5月20日。(七)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發行條件如下:1. 99年度就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以下同)65,688,587元(其中股東股息及紅利63,070,000元及員工紅利2,618,587元)轉增資發行新股及提撥已實現之資本公積計8,330,0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2. 前項增資,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計算,每仟股無償配發盈餘配股265股及資本公積配股35股,配發不足一股部份除得由股東自由拼湊外改依面額以現金折付(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統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購買之;另2,618,587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29,000股(依據本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股淨值20.2991元換算),則分配股票予員工。3. 股東盈餘配股暨資本公積配股7,140,000股,員工分紅發行129,000股,總計發行新股7,269,000股。4. 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5. 增資配股除權基準日訂定等事宜另行訂定之。(八)增資發行新股後之股份總額:本公司增資後實收資本額310,690,000元,分為 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九)增資計劃用途:考量本公司未來業務發展需要。(十)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本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十一)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十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經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屆時除另行公告外並分函通知各股東。三、經本公司100年07月22日董事會決議訂定民國100年08月17日為除權、除息暨增資基準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民國100年08月13日至100年08月17日為停止過戶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100年08月10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至或郵寄(郵寄掛號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辦妥過戶手續。四、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五、特此公告。
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判決本公司需賠償杜謝碧蝦等人,合計1,048萬餘元之損害賠償等費用。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杜謝碧蝦、蔡寸金、杜權峰、杜佳貞、杜佳嬪、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文書案號:99年度訴字第4516號2.事實發生日:100/07/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乘客杜讚修於98年10月20日向本公司叫車,本公司發布乘客叫車訊息後,由隊員9939林淵晟承載;隨後隊員林員因錯過高架道路出口,而致雙方產生爭執,而後乘客杜員即要求於台北市八德路一段某處下車,並拒絕支付車資;林員因一時衝動,即駕車撞擊乘客杜員,杜員因傷重不治死亡。4.處理過程:事件發生後,本公司即積極慰問死者家屬,並委婉向家屬表示,本公司所提供者,係計程車駕駛與乘客之媒合服務,本公司非駕駛人之「僱用人」,是以就本事件而言,本公司並無法律上之責任,賠償死者家屬之損害;但死者家屬拒絕接受,遂逕提附帶民事訴訟。本公司亦為此與律師研究後,委任「永發聯合法律事務所」,全權為本案辯護。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048萬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就本次判決而言,與先前類似車禍案件法院實務見解不同,基於維護股東權益以及本公司最大利益著眼,本公司已委任律師,於法定不變期日內聲明依法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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