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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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5/07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8,891,811,100元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89396814 | 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06年08月17日
星期四
星期四
東森媒體 大教授小股東的堅持與質疑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我只有5張東森股票,對東森提出質疑,不是為了錢。」某國立大
學一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權威教授說,東森媒體與美商卡萊爾併購
案,部分學者質疑的是公司制度與大股東的作法,法律人本就應依法
論事,豈能在講堂上教導學生,法律人應如何彰顯公平正義…,但私
下裡,卻以錢不多,「算了算了」因應。
一位經濟部高層官員也了解這些教授買了東森的股票。這位官員說,
這些教授在教授公司法課程時,以「股東行動主義」名聞學界,如今
,有了行動的「機會」,未來這些實際行動的經歷,可能成為教學時
的教材。
不久前,數位知名法學教授在一起吃飯時,談到全球資訊媒體科技的
遠景可期,值得投資,因此籌資各自購買了小部分東森媒體股票。一
位教授說,購買股票者,多為熟悉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金融相關法
規的學者,原無意與東森媒體「作對」;但最近從媒體得知,大股東
與小股東的售股價格,居然每股相差6.5元,這對於小股東而言,
權益已受損害。價格差異是引發小股東不滿的首要因素。
再者,學者認為,依小股東收到的「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現金合併換發
對價價款通知書」中,「本次現金合併作業,超過股票面額的對價金
額16元,須列入股東股利所得…」,這是要合併綜所稅申報的,為
何這次收買小股東股份,不是證券交易所得,享有證所稅免稅的待遇
呢?
第三,我國企業併購法中,對於現金合併,並沒有規定須先「撤銷公
開發行」,公司為何要如此大動作?目的為何?有必要向「小股東」
說清楚。
對於「大學者、小股東」的質疑,主管企業併購法的經濟部商業司官
員說,企併法僅規定,企業須以「公平價格」收買股份,至於「公平
價格」為何,經濟部的認定是,「雙方合意」的價格就是公平價格。
官員不願說明東森向小股東的收買價,是否符合「公平價格」規範,
僅一再強調「須經合意、須經合意」。
至於超過面額的部分,是否為「股利」,經濟部官員認為,課稅與否
,應由財政部認定,但依公司法的精神,所謂股利,當然是「盈餘分
配」的結果。這部分,公司應向股東說明,如果東森有盈餘分配,即
可視為股利;如果沒有盈餘,就沒有盈餘分配的問題,當然就不屬於
股利。
另外,有關企業併購過程中,是否須撤銷公開發行,經濟部官員說,
企業併購法與公司法中並沒有明確規範;證期局官員也說,證券交易
法也沒有相關規定。
官員分析,公開發行的公司適用證交法的規範,撤銷公開發行,即不
適用證交法。公司經營者經評估後,決定撤銷公開發行,一定有其道
理,諸如方便併購流程等;但是否為了規避金管會監督,或如學者質
疑「是為獨厚大股東」,財經部會官員都不願揣測。
對於東森與卡萊爾併購案近日「小股東」的質疑,經濟部官員說,經
濟部已注意到了。政府基於促進企業併購的精神,訂定企併法,法律
無法在條文中明確規範各類細瑣行為,使得企業在併購過程中或許有
些「權宜的措施」,但只要不違法,小股東的質疑並無法動搖併購案
的進行。不過,小股東的權益是否兼顧,主管機關當然也會留意。
學一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權威教授說,東森媒體與美商卡萊爾併購
案,部分學者質疑的是公司制度與大股東的作法,法律人本就應依法
論事,豈能在講堂上教導學生,法律人應如何彰顯公平正義…,但私
下裡,卻以錢不多,「算了算了」因應。
一位經濟部高層官員也了解這些教授買了東森的股票。這位官員說,
這些教授在教授公司法課程時,以「股東行動主義」名聞學界,如今
,有了行動的「機會」,未來這些實際行動的經歷,可能成為教學時
的教材。
不久前,數位知名法學教授在一起吃飯時,談到全球資訊媒體科技的
遠景可期,值得投資,因此籌資各自購買了小部分東森媒體股票。一
位教授說,購買股票者,多為熟悉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金融相關法
規的學者,原無意與東森媒體「作對」;但最近從媒體得知,大股東
與小股東的售股價格,居然每股相差6.5元,這對於小股東而言,
權益已受損害。價格差異是引發小股東不滿的首要因素。
再者,學者認為,依小股東收到的「東森媒體科技公司現金合併換發
對價價款通知書」中,「本次現金合併作業,超過股票面額的對價金
額16元,須列入股東股利所得…」,這是要合併綜所稅申報的,為
何這次收買小股東股份,不是證券交易所得,享有證所稅免稅的待遇
呢?
第三,我國企業併購法中,對於現金合併,並沒有規定須先「撤銷公
開發行」,公司為何要如此大動作?目的為何?有必要向「小股東」
說清楚。
對於「大學者、小股東」的質疑,主管企業併購法的經濟部商業司官
員說,企併法僅規定,企業須以「公平價格」收買股份,至於「公平
價格」為何,經濟部的認定是,「雙方合意」的價格就是公平價格。
官員不願說明東森向小股東的收買價,是否符合「公平價格」規範,
僅一再強調「須經合意、須經合意」。
至於超過面額的部分,是否為「股利」,經濟部官員認為,課稅與否
,應由財政部認定,但依公司法的精神,所謂股利,當然是「盈餘分
配」的結果。這部分,公司應向股東說明,如果東森有盈餘分配,即
可視為股利;如果沒有盈餘,就沒有盈餘分配的問題,當然就不屬於
股利。
另外,有關企業併購過程中,是否須撤銷公開發行,經濟部官員說,
企業併購法與公司法中並沒有明確規範;證期局官員也說,證券交易
法也沒有相關規定。
官員分析,公開發行的公司適用證交法的規範,撤銷公開發行,即不
適用證交法。公司經營者經評估後,決定撤銷公開發行,一定有其道
理,諸如方便併購流程等;但是否為了規避金管會監督,或如學者質
疑「是為獨厚大股東」,財經部會官員都不願揣測。
對於東森與卡萊爾併購案近日「小股東」的質疑,經濟部官員說,經
濟部已注意到了。政府基於促進企業併購的精神,訂定企併法,法律
無法在條文中明確規範各類細瑣行為,使得企業在併購過程中或許有
些「權宜的措施」,但只要不違法,小股東的質疑並無法動搖併購案
的進行。不過,小股東的權益是否兼顧,主管機關當然也會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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