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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12日
星期二

司院開大門 台灣金服、銀行得任更生監管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

卡奴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銀行協商債務,或向法院聲請更

生、清算程序,其事務專業且繁雜,司法院為促使消債條例順利

推行,敞開業務大門,制訂「法院辦消債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

督人管理人辦法」時,同意讓債權銀行、台灣金融服務公司、或

其他資本額在十五億元以上的適當法人,可以被選任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

司法院民事廳長吳錦源表示,法院選任適當法人,擔任更生或清

算程序的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順利推動,相當

重要。因此特別依據消債條例授權,制訂「法院辦消債條例事件

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吳錦源說,司法院將持續與金管會、銀行公會、台灣金融服務公

司等會談「前置債務協商機制的運作模式」、「擔任監督人或管

理人的運作模式」,期待使消債條例的個人、小額債務更生與清

算制度更順利推行。

該監督人管理人辦法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

為該更生或清算事件,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

管理人者,得選任該已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

訴訟的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的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不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不得被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一

、已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者。二、實收資本額未滿十億

元。

三、未經提供二百萬元以上適當保證金在各該法院。但依本辦規

定選任債務人的債權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四、實際業務承辦

人對所承辦業務的工作經驗未滿二年。五、曾有信用不良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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