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遠東航空(未)公司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4號民事判決2.事實發生日:102/06/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駁回原告誠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2/05/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編號5.所示不動產漏載 「臺東市臺東段七三二四建號房屋」之部分,應予更正。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2.事實發生日:102/03/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甫於3月28日接獲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底576號民事判決, 判決本公司應將EZFLY之2,347,125股變更登記為天海旅行社名義。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 2.事實發生日:102/03/0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被告享菲假期有限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陸拾貳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4號判決 2.事實發生日:102/02/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接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2月27日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484號)如下: 有關本公司不服民航局依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1項第6款裁處本公司120萬元罰鍰 之行政訴訟駁回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49號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2/01/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今日收受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49號裁定, 駁回本公司對民航局裁罰60萬元之上訴。
1.事實發生日:102/01/222.發生緣由:不適用。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依101年度第9及12次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決議, 委託安信商務法律事務所及香港商戴德梁行標售八筆不動產, 開標結果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參億參仟貳佰捌拾壹萬元整得標。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2/01/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民國102年1月9日接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 民事裁定,准予本公司重整期限延展至民國102年12月22日。
1.事實發生日:101/12/212.發生緣由:不適用。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101年度第13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決議, 本公司財務協理沈信穎因年齡及健康因素請辭,由財 務處經理陳建州接任協理職務。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整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1/11/2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駁回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該院98年度 整字第1號裁定之抗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1/07/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 聲請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重整計畫事件,裁定聲請駁回。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 2.事實發生日:101/07/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判決天海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股權轉移事件,判決駁回。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1/06/21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林建邦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林兆民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蕭金木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周建宏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茲因本公司內部管理之需要,本公司自民國101年度起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會計師將由林建邦會計師及林兆民會計師,變更為蕭金木會計師及周建宏會計師。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公司主動終止委任。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1/06/22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無。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無。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無。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1/06/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補行申報重整債權事件,聲請駁回。
1.事實發生日:101/06/212.發生緣由: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內部管理需要,本公司經101年第五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決議變更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簽證會計師待確認後再另行公告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47號 2.事實發生日:101/06/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大暉工程行之訴駁回。 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大暉工程行之訴駁回。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整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1/06/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每月新台幣貳拾萬元支給,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重整人關思屏之報酬,自就任交接時起至解任時止,按月由遠東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以新台幣貳拾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05號 2.事實發生日:101/05/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間原住民工作保障法訴訟案。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362,816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遠東航空公司因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速字第12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公司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接獲最高 行政法院判決,判決上訴駁回。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整抗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1/05/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5月26日、100年11月21日北院木民亮98年 度整字第1號函提出抗告ㄧ案 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重整事件,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100年11月 21日北院木民亮98年度整字第1號函,提起抗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抗告 駁回,且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交通部101年4月27日文訴字第10113001471號訴願決定, 本公司遭民航局裁處60萬元罰鍰訴願駁回。 2.事實發生日:101/05/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交通部101年4月27日文訴字第10113001471號訴願決定。4.處理過程:依訴願決定書。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60萬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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