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遠東航空(未)公司公告
1.發生變動日期:104/11/3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重整人:重整人:張綱維重整人: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慧玲重整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宋丞重整監督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俊德呂正樂會計師張秀夏律師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綱維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金池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宋丞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晴文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美嬌監察人:許慧娟賴永芳4.異動原因:本公司經104年10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重整完成確定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董事: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綱維:295,318,160股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金池:295,318,160股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宋丞:295,318,160股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晴文:295,318,160股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美嬌:295,318,160股監察人:許慧娟:1,990,000股賴永芳:0股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NA7.新任生效日期:104/11/30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10/232.發生緣由: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決議日期:104/10/23股東會召開日期:104/11/30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二、開會地點:台北市敦化北路405巷123弄5號2樓交誼廳三、停止過戶:自104年11月1日至104年11月30日止四、會議召集事由: (一)討論暨選舉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法」案。 3.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案。 4.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5.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6.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辦法」案。 7.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 8.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9.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10.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法人董事代表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二)臨時動議。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10/202.發生緣由: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准本公司重整完成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整字第1號公司重整事件,核發重整完成已於104年10月16日確定之證明書。本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收到裁到確定證明書。3.因應措施:依裁定主文辦理。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10/052.發生緣由: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整字第1號公司重整事件,裁定主文: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完成。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裁定文於民國104年10月5日送達本公司。3.因應措施:依裁定主文辦理。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2.事實發生日:104/05/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判決主文:確認本公司與梅家斌先生間雇傭關係存在。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本公司告訴夏珍等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交付審判,經台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271號刑事裁定,聲請駁回。2.事實發生日:104/05/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本公司告發韓牧西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韓牧西、黃聿元、徐樹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2)有關本公司向韓牧西等三人請求賠償部分,經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裁定,移送民事庭。2.事實發生日:104/05/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86號民事判決2.事實發生日:104/04/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主文:本公司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損害賠償,判決予以駁回。
1.事實發生日:104/02/262.發生緣由:(1)人員變動別: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4/02/26(3)舊任者姓名:陳書敏(4)新任者姓名:張健君(5)異動原因:內部職務調整(6)生效日期:104/02/26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決議通過新任稽核主管任命案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2.事實發生日:104/02/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主文:准予本公司重整程序延展至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3/12/30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蕭金木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周建宏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林志隆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高佩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茲因本公司內部管理之需要,本公司自民國103年度起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會計師將由蕭金木會計師及周建宏會計師,變更為林志隆會計師及高佩會計師。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公司主動終止委任。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3/12/30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無。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無。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無。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2.事實發生日:103/08/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禁止本公司在新台幣壹仟萬元及本件執行費新台幣捌萬元之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2.事實發生日:103/08/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關於本公司與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股權轉移事件,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2.事實發生日:103/02/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判決主文為本公司應給付陳雙富先生9,440元,及自10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給付315,935元,及自10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2.事實發生日:102/12/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主文係准予本公司延展重整至民國103年12月22日。
1.事實發生日:102/12/232.標的物名稱及性質:本公司所有全省不動產3.交易價格:新台幣柒億元4.交易相對人:翁小姐5.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6.預計讓與損益:不適用7.鑑價機構及價格:台灣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新台幣柒億壹仟萬元8.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9.讓與營業、資產金額及占固定資產淨額、資產總額比例:不適用1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1.讓與之具體目的或用途:依據重整計劃執行12.決策過程:不適用13.預計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不適用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非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2.事實發生日:102/12/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主文係駁回兆豐銀行對本公司延展裁定之再抗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2.事實發生日:102/10/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主文:抗告駁回,即駁回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聲請對本公司強制執行事件。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2.事實發生日:102/09/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主文:抗告駁回,即駁回兆豐銀行對本公司延展重整裁定之抗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2.事實發生日:102/08/3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主文異議駁回,即駁回兆豐銀行聲請對本公司強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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