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達運光電(上)公司公告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8/08/12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48,912,489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6元。4.除權(息)交易日:108/08/285.最後過戶日:108/08/29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8/30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9/038.除權(息)基準日:108/09/039.其他應敘明事項:現金股利發放日108/10/14
1.發生變動日期:108/07/30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李滄曉/本公司 獨立董事林鉅銘/本公司 獨立董事黃進芳/本公司 獨立董事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李滄曉/本公司 獨立董事林鉅銘/本公司 獨立董事朱兆銓/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顧問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任期屆滿,董事會重新委任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5/08/11~108/06/158.新任生效日期:108/07/309.其他應敘明事項:任期自董事會通過後開始生效起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截止日。
1.股東會日期:108/06/202.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本公司一○七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照案通過。二、承認本公司一○七年度盈餘分配案:照案通過。三、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照案通過。四、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照案通過。五、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照案通過。六、修訂本公司「董監事選舉辦法」案:照案通過。七、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照案通過。八、配合上市作業規定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並提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股案:照案通過。九、改選本公司董事案董事(含獨立董事)當選名單董事陳碧霜董事戴國源董事黃欽明董事鄭銘源獨立董事李滄曉獨立董事林鉅銘獨立董事朱兆銓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8/06/2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陳碧霜 本公司 董事長董事:戴國源 本公司 總經理董事:黃欽明 致茂電子(股)公司 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鄭銘源 日友環保科技(股)公司 董事代表人獨立董事:李滄曉 本公司 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林鉅銘 本公司 獨立董事獨立董事:黃進芳 本公司 獨立董事監察人:策略營投資有限公司 本公司 監察人監察人:黃彥聖 本公司 監察人監察人:吳忠懌 本公司 監察人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陳碧霜 本公司 董事長董事:戴國源 本公司 總經理董事:黃欽明 致茂電子(股)公司 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鄭銘源 日友環保科技(股)公司 董事代表人獨立董事:李滄曉 本公司 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林鉅銘 本公司 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朱兆銓 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顧問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董事陳碧霜 4,439,925股董事戴國源 5,112,934股董事黃欽明 0股董事鄭銘源 39,948股獨立董事李滄曉 0股獨立董事朱兆銓 0股獨立董事林鉅銘 0股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5/06/16~108/06/158.新任生效日期:108/06/20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改選,故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8/06/20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李滄曉 本公司 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林鉅銘 本公司 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朱兆銓 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顧問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本公司依法由全體獨立董事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之職權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NA8.新任生效日期:108/06/20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8/06/20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召集人:黃進芳 本公司 獨立董事及薪酬委員委 員:李滄曉 本公司 獨立董事及薪酬委員委 員:林鉅銘 本公司 獨立董事及薪酬委員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待董事會委任。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6.異動原因:108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配合董事會任期屆滿,到期解任。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5/08/11~108/06/158.新任生效日期:NA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將於近期董事會委任後另行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8/06/2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陳碧霜 達運光電(股)公司 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陳碧霜 達運光電(股)公司 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原董事任期屆滿,重新改選推舉。6.新任生效日期:108/06/207.其他應敘明事項:任期自股東會通過後開始生效起算至本屆董事任期屆滿為止,自108年06月20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停止辦理107年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發行新股案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8/04/10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107/06/283.變動原因:本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發行新股案,發行股數不超過1,500萬股額度內,一次辦理發行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因發行期限將屆滿,擬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發行,並提請一O八年股東常會報告。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10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6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8,912,489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9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06/20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新北產業園區五工六路41號(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一、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二、一○七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三、一○七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案。四、一○七年度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報告案。五、停止辦理一○七年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發行新股案。六、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案。七、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案。八、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案。九、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案。(二)承認事項一、承認本公司一○七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二、承認本公司一○七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事項一、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二、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三、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四、修訂本公司「董監事選舉辦法」案。五、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六、配合上市作業規定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並提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股案。(四)選舉事項:改選本公司董事案。(五)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4/2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6/20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待董事會決議通過9.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172條之1及192條之1規定,本次股東會受理股東提案及董事(含獨董)提名相關事宜如下受理期間:自108/04/13~108/04/22受理處所: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新北產業園區五工六路41號。)
1.事實發生日:108/03/132.公司名稱: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7年10月~108年2月申報衍生性商品金融商品交易資訊之交換契約分類,將其列為「持有供交易」,依其交易類型及經濟實質,擬重分類為「非持有供交易-不符避險會計」,今調整申報項目類別。6.因應措施: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1.事實發生日:107/12/1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ACI COMMUNICATIONS VIETNAM CO.,LT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間接持有100%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1747(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4664(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4664(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周轉需要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9249(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03125.計息方式:以年利率5%計算6.還款之:(1)條件:依借款合約條件(2)日期:依借款合約條件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8148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7.84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最近期財務報表係107年上半年度財報(2)美金依台銀107/11/30及其中價匯率30.83換算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7/08/31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16,304,163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2元。4.除權(息)交易日:107/10/115.最後過戶日:107/10/12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10/13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10/178.除權(息)基準日:107/10/179.其他應敘明事項:現金股利發放日:107/11/1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07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31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107.06.15金管證字第1070321630號函釋規定)。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二)實際得被授與認股權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級責任、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與未來展望等,由董事長核定後,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認定之。(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權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 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述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 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資遣、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5.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方式如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該總股數係以本公司最近一次向經濟部變更登記之實收資本額為準,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2.本公司因合併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3.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1.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2.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方式等幅調降之。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調降後轉換價格=調降前轉換價格×(1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2.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四)前三項之計算皆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停止行使認股權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四)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五)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7/08/3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蔡美珮/財會處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蘇志和/財會處協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內部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7/08/31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2990666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7/08/3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卓素英/稽核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蔡美珮/稽核主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7/08/31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29906669.其他應敘明事項:經107年8月3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10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107.06.15金管證字第1070321630號函釋規定)。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二)實際得被授與認股權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級責任、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與未來展望等,由董事長核定後,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認定之。(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權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6,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述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1年 50% 屆滿2年 75% 屆滿3年 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資遣、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5.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7/08/10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吳郁隆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葉翠苗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黃世鈞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葉翠苗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組織調整更換會計師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不適用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7/06/06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不適用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不適用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不適用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7/06/282.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事項:(1)通過承認本公司106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2)通過承認本公司106年度盈餘分配案。二、討論事項:(1)通過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4/26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2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6,304,163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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