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碁光能(未)公司公告
主旨: 本公司召開九十九年股東常會公告 股東會種類: 股東常會 開會日期:99/05/31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99/04/02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99/05/31 公告內容: 一. 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9二.股東會召開時間:民國99年5月31日星期一上午十點整召開三.股東會召開地點: 台北縣樹林市博愛街238號四. 召集事由:本公司九十九年度股東會議程預定之內容如下:1.報告事項:第一案: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第二案:監察人審查九十八年度財務表冊報告2.承認事項:第一案:承認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表冊案第二案:承認九十八年度虧損撥補案3.討論事項:第一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4.臨時動議五、停止過戶起迄日期:自99年4月2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六、最後過戶日:99年4月01日七、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公告受理股東提案權: (一)提案股東資格:本次股東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者。(二)提案內容:提案以一項為限,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包含標點符號),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三)提案方式:以書面填具股東戶號及姓名,並蓋妥原留印鑑,以掛號郵件寄(送)達本公司受理處所。(四)受理期間:自民國99年3月30日起至99年4月9日止。〔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提案』字樣並以掛號函件寄(送) 達〕。(五)受理場所:立碁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財會部股務課。(地址:台北縣樹林市博愛街238號)(六)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列為議案: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本次股東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1%者。3.該議案於受理期間外提出者。(七)其他說明: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符合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將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原因。
1.股東會決議日:98/06/1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獨立董事:Jonathan Ross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為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98/06/16~100/06/29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撤銷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廢止本次現金增資案 1.事實發生日:98/02/192.發生緣由:一、本公司97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45307號函核准自民國97年9月5日申報生效在案,並於97年11月11日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59582號函准予調整每股發行價格,暨延長募集期限至98年1月30日。二、鑒於近日來資本市場遭受全球經濟景氣衰退疑慮增加等負面因素影響,導致現金增資募集狀況不如預期。綜合考量未來營運規劃及對現有股東權益之影響,本公司擬撤銷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並於98年2月19日接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2月16日金管證一字第0980004126號函核准同意廢止本案。3.因應措施:一、因撤銷本次現金增資案,為確保已繳納認購股款股東之權益,本公司將加計利息返還已繳納股款之股東,補償方式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2.55%/365】二、退還股款日期訂於98年2月20日。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現金增資變更發行價格暨延長繳款期間相關事項公告1.事實發生日:97/11/252.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97年9月5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5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45307號函核准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0股,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50元在案。2.有鑒於近期資本市場波動亟劇,客觀環境變更致使股款無法順利收足,為使本次資金順利募集,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價格由新台幣50元調整為新台幣30元,並延長繳款期間三個月自97年10月31日至98年1月30日,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1月11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59582號函核准在案。3.因應措施:1.因應認購價格變更及延長募集期,原股東及員工認股部份之繳款期間變更為97年12月1日至98年1月1日;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不足部份,由董事長洽特人按發行價格於98年1月2日至98年1月8日認足之。2.為確保員工及原股東或認股人之權益,本公司訂定相關補償方案暨承諾書如下: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於九十七年九月五日金管會證期局金管證一字第0970045307號函公告增資發行新股在案,每股以新台幣五十元溢價發行。有鑒於近期資本市場波動亟劇,客觀環境變更致使股款無法順利收足,為使本次資金順利募集,本公司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經董事會決議變更現金增資新股發行價格,由每股五十元調降為三十元,並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延長募集時間三個月。因應延長募集時間及調整發行價格,而變更原現金增資案,致使股東有損利益時,其現金增資案之補償方案事宜如下:1.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仍維持認購意願,請填具「繼續認購聲明書」,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桃園縣龍潭鄉渴望園區渴望路83號五樓),逾期未送(寄)達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其溢繳股款將視為特定人認購股數之一。2.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桃園縣龍潭鄉渴望園區渴望路83號五樓),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其溢繳股款將視為特定人認購股數之一。3.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未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因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調降暨繳款期間延長而欲認購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請填具「修正後認股繳款書」,至本次現金增資股款代收機構玉山銀行暨全省各分行繳納認購股款,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本次現金增資認購權利。4.填寫「股款退回申請書」者,其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1)填寫「股款退回申請書」確定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2.55%/365】(註1)註1︰利率係以臺灣銀行97年10月16日之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2)依法於實際退款日統一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420號5樓;電話:02-25091277)開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並以掛號方式郵寄。5.本次現金增資案其股款退回者之原認購股數,以及股東認購不足部分皆由董事長洽詢特定人認購之。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股款退回者」所繳納之股款。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7/10/162.發生緣由:本公司97年現金增資新台幣貳億伍仟萬元案,其認股繳款期限巳於97年10月15日截止,經查尚有部份股東未繳納股款;爰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特再催告。3.因應措施:一、催繳期限自民國97年10月16日起至97年11月15日止;逾期未繳視同放棄認股權利,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募足之。二、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駕臨收款機構:玉山銀行暨全省各分行繳款,帳號:0266940011859;逾期未繳,即失其權利。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97/09/27停止過戶: 97/09/23-97/09/27新股票於97/12/08興櫃掛牌買賣
1.事實發生日:97/06/172.發生緣由:更改本公司九十七年股東常會開會地點3.因應措施:本公司九十七年股東常會地點:桃園縣龍潭鄉渴望路83號1樓(簡報室)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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