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發精機(上)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7/07/242.公司名稱: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修正本公司106年度年報第34及40頁部分內容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並重新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年報(股東會後修訂本)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 公告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及第三款1.事實發生日:107/07/0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東野精機(昆山)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皆為本公司間接持股100%之海外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27427(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86963(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43482(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0445(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營運資金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85973(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732425.計息方式:按實際借貸金額約定為年利率2%,到期一次償還本息6.還款之:(1)條件:到期一次償還本金或經雙方協議可提前分次償還(2)日期:依實際動撥日起算不超過一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044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21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資金貸與金額為人民幣CNY28,500,000*@4.577(折合新台幣NT130,444,500)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7/06/19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每股配發現金股利13.33元,合計每股配發新台幣13.33元現金4.除權(息)交易日:NA5.最後過戶日:107/07/04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7/05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7/098.除權(息)基準日:107/07/09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持有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100%之股權。
1.發生變動日期:107/06/0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一)蘇宜真小姐/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助(二)羅美玲小姐/桃園市龜山區農會業務專員(三)詹錦宏先生/長庚大學工商管理學系副教授兼台塑管理個案中心主任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5.異動原因:因應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依本公司章程及證券交易展第14條之4規定取代監察人職務。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4/05/18~107/05/17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7/06/0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羅文進 董事(2)羅文益 董事(3)劉國麟 董事(4)蔡聲鴻 董事(5)陳正 獨立董事(6)王博緣 獨立董事(7)余曉靜 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羅文進 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1)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2)東野精機(昆山)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1)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金海公路3500號(2)東野精機(昆山)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鎮晨豐西路18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機械設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7/06/0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長 羅文進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長 羅文進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董事任期屆滿重新改選6.新任生效日期:107/06/08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7/06/0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一)羅文進先生/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二)羅文益先生/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三)劉國麟先生/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四)蔡聲鴻先生/聖約翰科技大學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系系老師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一)羅文進先生/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二)羅文益先生/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三)劉國麟先生/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四)蔡聲鴻先生/聖約翰科技大學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系系老師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107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董事:羅文進先生 3,188,575股董事:羅文益先生 1,866,696股董事:劉國麟先生 565,900股董事:蔡聲鴻先生 39,000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4/05/18~107/05/178.新任生效日期:107/06/08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7/06/082.重要決議事項:(一)報告事項: (1)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 (2)監察人審查一○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一○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4)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案。 (5)修訂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暨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案。 (6)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案。 (7)修訂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案。 (8)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案。 (9)修訂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案。(二)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2)承認本公司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暨選舉事項: (1)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案。 (2)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4)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5)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6)通過為配合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事宜,擬請原股東 全數放棄儘先分認之權利案。 (7)通過改選董事案。 (8)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 (1)改選後當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名單如下:董事七席 羅文進、羅文益、劉國麟、蔡聲鴻、陳正、王博緣、余曉靜。
1.發生變動日期:107/06/08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新成立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一)獨立董事:陳正先生/日紳精密董事長(二)獨立董事:王博緣先生/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員(三)獨立董事:余曉靜小姐/中正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成立審計委員會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NA8.新任生效日期:107/06/08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7/06/0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一)李有田先生/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二)陳正先生/日紳精密董事長(三)王博緣先生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一)陳正先生/日紳精密董事長(二)王博緣先生/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員(三)余曉靜小姐/中正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107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獨立董事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104/05/18~107/05/177.新任生效日期:107/06/08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7/06/0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楊家驊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專案副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浩民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專案副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7/06/018.新任者聯絡電話:03-4514199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代理發言人之職務,於民國107年6月1日就任生效
1.事實發生日:107/05/222.原公告申報日期:107/04/24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增加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該總股數係以本公司最近一次向經濟部變更登記之實收資本額。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註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註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註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發行之。(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調降認股價格。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本公司於主管機關審核本發行案件過程中,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須修改本辦法。修訂本公司107年4月24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之「一0七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第三條條文及第七條條文,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變更通過,修訂之第三條條文及第七條條文如下: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但不包含大陸籍之從屬公司員工。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而前述之「子公司」,須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及第7號之規定,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公司。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增加時(包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三)本次認股權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因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得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該總股數係以本公司最近一次向經濟部變更登記之實收資本額。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註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註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註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發行之。註7: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註8:如遇有同時發生普通股變動及發放現金股利之情形?IMG SRC="/WF_SQL_XSRF.html">
1.事實發生日:107/04/242.公司名稱: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100%5.發生緣由:子公司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通過重要議案如下: (1)本公司民國一○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案。 (2)本公司民國一○六年度財務報表。 (3)本公司民國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 (4)本公司民國一○六年度盈餘分派表。 (5)訂定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程序」 (6)補修訂本公司「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7)補增修訂本公司「書面會計制度」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1.事實發生日:107/04/24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東野精機(昆山)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間接持股100%之海外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27427(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44273(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903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03303(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03303(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保證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9297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77482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合約到期日(2)日期:依合約規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427427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0330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9.67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3.8210.其他應敘明事項:上述最近財務報表係106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匯率採4/23收盤匯率(1)美元:新台幣=1:29.515計算(2)人民幣:新台幣=1:4.689計算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4/24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代子公司公告其董事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 新台幣120,000,000元3.其他應敘明事項:配發對象為法人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1.事實發生日:107/04/242.公司名稱: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7/04/24召開董事會通過重要議案如下: (1)本公司一○六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 (2)本公司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 (3)本公司一○六年度盈餘分派表。 (4)分配一○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5)審查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資格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4/24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 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 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 效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專才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核准。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5,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若發行時,本公司仍為興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前述所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 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若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本公 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日起算)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 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 繼承者不在此限,惟繼承者仍應依各項約定行使認股權。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 行 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25% 屆滿4年 25% 4.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第(四)項所述內容規範,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併 購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 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5.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者時,公司有權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 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6.認股權利於可執行認股之日始,一年內需執行完畢,否則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僱):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日隔日起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失效,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人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但經董事會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 限。 2.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經本公司特別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 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或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合併留職停薪之 期間計算仍不得逾本條第二項之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逾期未行使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起失效。但經董事會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 ,不在此限。 4.一般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死亡時,繼承人全體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且 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共同行使可行權之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 法之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認股 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IMG SRC="/WF_SQL_XSRF.html">
1.事實發生日:107/04/242.公司名稱: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令規定辦理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董事會107年04月24日決議通過發放106年度員工酬勞 新台幣4,304,778元,及董監酬勞新台幣2,152,389元,全數以現金發放。(2)以上決議數與106年度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無差異。(3)本案經董事會通過後,將提股東常會報告。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4/24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1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8,785,70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代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 公告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及第三款1.事實發生日:107/03/26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東野精機(昆山)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皆為本公司間接持股100%之海外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8509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1064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305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369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營運資金運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8803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88555.計息方式:按實際借貸金額約定為年利率2%,到期一次償還本息6.還款之:(1)條件:到期一次償還本金或經雙方協議可提前分次償還(2)日期:依實際動撥日起算不超過一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369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89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資金貸與金額為人民幣CNY29,000,000*@4.61(折合新台幣NT133,6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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