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泰福(上)公司公告
公告修正本公司106/7/19重大訊息股票初次上市現金增資 存儲專戶機構(原重訊誤植美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事實發生日:106/07/192.公司名稱: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委託代收價款簽約日期:106/07/19 (2)委託代收價款行庫: 員工股款代收股款機構:美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新光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簽約日期: 106/07/19 (4)委託存儲專戶行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1.事實發生日:106/07/192.公司名稱: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委託代收價款簽約日期:106/07/19 (2)委託代收價款行庫: 員工股款代收股款機構:美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新光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簽約日期: 106/07/19 (4)委託存儲專戶行庫: 美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符合條款第XX款:30事實發生日:106/07/20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06/07/20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02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寒舍艾美酒店3樓琥珀廳(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8號)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次業績發表會將由公司經營團隊說明產業發展、財務業務狀況、未來風險、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詢問重點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於公開說明書及評估報告補充揭露事項。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有,網址: http://www.tanvex.com/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規定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1.股東會日期:106/06/152.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承認201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告案。 (2)通過承認2016年度虧損撥補案。 (3)通過2017年員工認股權發行案。 (4)通過修訂「取得與處分資產作業程序」案。 (5)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行為案。 (6)通過公司章程修訂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6/15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23,000,000股普通股4.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新臺幣230,000,000元6.發行價格:暫定價格為每股新臺幣106元溢價發行,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或執行長 參酌市場狀況及本公司興櫃股價,並依相關證券法令與主辦證券承銷商共同 議定之。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2,300,000股8.公開銷售股數:20,700,000股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 之1及本公司105年09月22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全數辦理上市前公開承銷。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之部分,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認購之;對外公開承銷認購不足部分,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 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現金增資均採無實體發行,發行之新股權利及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次現金增資案俟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訂定增資基準日等發行新 股之相關事宜。二、本次現金增資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增資金額,發行價格、發行辦法、資金來源、 計畫項目、承銷方式、預計進度、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如因主管機關 或客觀環境條件有所改變而修正之必要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2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趙宇天執行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及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282.股東會召開日期:106/06/15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台五路一段99號4樓遠雄U TOWN 展覽館 1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2016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2016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案。二、承認事項: (1)201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案。 (2)2016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事項: (1)2017年度員工認股權發行案。 (2)修訂「取得與處分資產作業程序」。 (3)解除董事競業禁止行為案。 (4)公司章程修改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6/04/17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6/06/157.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公司章程52條規定,本公司自106年3月31日起至106年4月10日下午五時止,持有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一項股東常會之議 案。【受理處所: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巿仁愛路四段376號13樓之1)。 電話:(02)2701-0518】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28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本公司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時,本公司、國內子公司及國外子公司(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由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者)之正式編制內全職人員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或其指定 之人訂定之。(二)實際認股權人及其認股數量,將由參酌個人之職等、職務、績效整體貢獻度及年資 等因素擬訂方案,由管理階層呈執行長核定,再送董事會通過。如該員工為經理人 或亦擔任董事時,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核定後,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三)本公司若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第二項準用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準用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四)認股權人應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所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及相關內容,除法令及主 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予第三人。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本公司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6,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不得低於認股權憑證授予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合理市場價格。基於制訂本辦法之目的 ,合理市場價格應定義如下: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 得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本公司股票若 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合理市場價格為認股權憑證發行 日/授予日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本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授予員工認權憑證起十年,此一期間內認股權人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它方式之處份,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十年 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第三年起) 50% 屆滿三年(第四年起) 75% 屆滿四年(第五年起) 100%(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因違反與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簽訂之相關契約或本公司(或本公司 子公司)工作規則而遭終止僱傭或委任關係時,本公司得就認股權人尚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本公司得就因上開情 事終止僱傭或委任關係者,視情況就該認股權人名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使 其於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五)除本公司與員工間之認股權契約另有約定外,認股權人因本條第 4 項以外之原因而 離職時,其認股權利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或聘僱合約期滿—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或聘僱合約期滿時,認股權 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2 項有關時程可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聘僱 合約期滿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 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認股權人之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認股 權人得於發生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其已授予之認股 權利之行使同本條第(2)款。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已授予之?IMG SRC="/WF_SQL_XSRF.html">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代子公司台灣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研發中生物相似藥 TX16(Avastin Biosimilar),通過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人體臨床 試驗審查(IND),同意進行健康受試者之人體第一期臨床試驗。1.事實發生日:106/01/062.公司名稱:台灣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本公司持股100%子公司5.發生緣由:台灣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美國時間2017年1月5日獲得US FDA 通過人體臨床試驗審查(IND),同意本公司生物相似藥產品TX16(Avastin Biosimilar)進行健康受試者之人體第一期臨床試驗。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人類VEGF 單株抗體生物相似藥TX16 (Avastin Biosimilar)。(2)用途:主要用於治療大腸直腸癌 (Colon Cancer)。(3)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人體第一期臨床試驗、人體第三期臨床 試驗及生物相似藥品上巿查驗登記審查。(4)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A.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 通過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人體臨床試驗審查(IND), 同意進行健康受試者之人體第一期臨床試驗。 B.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不適用。 C.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D.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約計為美金 1,400萬元。(5)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A.預計完成時間: 2017年年底前完成健康受試者之人體第一期臨床試驗 B.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無。(6)巿場現況: A.巿場狀況:依據RnR Market Research巿場資料,2013年全球八大主要國家之 大腸直腸癌巿場值約為83億美元,其中以美國巿場最大,約佔全球巿場值之44%。 預估2020年全球八大主要國家巿場值將達到94億美元,年複合成長率約為1.8%。 B.大腸直腸癌主要治療藥物:大腸直腸癌目前主要治療方式分為外科手術、 放射線治療、化學治療、標靶藥物四大類。已上巿大腸直腸癌治療藥物種類繁多 ,主要包括Avastin, Camptosar, Capecitabine, Cetuximab, Cyramza, Vectibix, Eloxatin, Oxaliplatin, Stivarga, Xeloda, Zaltrap等。(7)藥物開發具有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且並未保證 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取得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日期:105/11/142.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日期:104/10/01~105/09/303.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之緣由:因應本公司上市申請需要4.申報公告「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內容之日期:105/11/14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台灣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研發中生物相似藥TX01(Neupogen Biosimilar),獲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DA)同意進行人體第三期臨床試驗。1.事實發生日:105/10/012.公司名稱:台灣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本公司持股100%子公司5.發生緣由:台灣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美國時間2016年9月30日獲得US FDA 同意本公司生物相似藥產品TX01 (Neupogen Biosimilar) 進行人體第三期臨床試驗。預計於2016年第四季開始進行本項人體第三期臨床試驗。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重組蛋白生物相似藥TX01 (Neupogen Biosimilar)。(2)用途:癌症化學療法所引起之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3)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人體第三期臨床試驗及生物相似藥產品上巿查驗登記 審查。(4)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A.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 US FDA同意進行人體第三期臨床試驗。 B.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不適用。 C.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D.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約計為美金 500萬 元。(5)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A.預計完成時間: 2017年年底前完成人體第三期臨床試驗。 B.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無。(6)巿場現況: 依據 IMS巿場調查公司之統計,與Neupogen 相關產品之銷售額為:Filgrastim 2015年美國巿場銷售額約為9.16億美元,Neupogen 2015年美國市場銷售額約為 7.6億美元。依據Allied Market Research研究報告統計,2014年全球生物相似 藥品市場約達22.5億美元,預估2015~2020年CAGR為49.1%,至2020年將達265.5 億美元。目前現有與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相關之已上巿藥物包括Neupogen、 Neulasta、Granix及Zarxio (Neupogen Biosmilar)等。(7)藥物開發具有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且並未保 證一定能成功之特性,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股東會決議日:105/09/2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鵬霖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志全董事:鵬霖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卓隆燁董事:Allen Chao and Lee Hwa Chao Family Trust代表人 趙宇天董事:Hsia Family Trust代表人 夏正董事:Delos Capital Fund, LP代表人 陳林正董事:閻雲獨立董事:蔡金拋獨立董事:張立秋獨立董事:石全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營業項目。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通過半數之同意,解除上述董事之競業禁止。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獨立董事:蔡金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公司:一銀國際租賃(蘇州)有限公司 職務:董事公司:一銀國際租賃(廈門)有限公司 職務: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一銀國際租賃(蘇州)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旺敦路188號建屋大廈1008室一銀國際租賃(廈門)有限公司:廈門市湖裏區五緣灣商務營運中心湖裏大廈21樓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一銀國際租賃(蘇州)有限公司:經營動產擔保及附條件買賣、租賃及應收款收買業務。一銀國際租賃(廈門)有限公司:經營動產擔保及附條件買賣、租賃及應收款收買業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5/09/222.重要決議事項:(1)通過申請本公司股票在台灣進行第一上市案。(2)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案。(以特別決議表決)(3)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行為案。(4)通過申請第一上市以現金增資新股承銷部分,提請原股東放棄認購權案。(5)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與處分資產作業程序」案。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8/0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趙宇天執行長、朱佩蘭副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及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8/05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5/09/22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11樓(元富證券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訂定公司「道德行為準則」。(2)訂定公司「誠信經營守則」。(3)訂定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二、討論事項:(1)申請本公司股票在台灣進行第一上市案(2)修訂本公司章程案。(3)解除董事競業禁止行為案。(4)申請第一上市以現金增資新股承銷部分,提請原股東放棄認購權案。(5)修訂「取得與處分資產作業程序」案。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8/2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9/22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5/07/222.公司名稱: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修訂本公司2015年度年報資料第2,11,12,21頁部份內容。6.因應措施:重新上傳修訂後年報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後修訂本)。7.其他應敘明事項:第2頁為增加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董事會名單資訊第11頁為部份章節名稱更新第12頁為補充集團架構說明第21頁為揭露風險事項補充說明
1.發生變動日期:105/03/2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Tanvex BioPharma, Inc.法人代表-陳志全董事長Tanvex BioPharma, Inc.法人代表-趙宇天董事Tanvex BioPharma, Inc.法人代表-卓隆燁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Tanvex BioPharma, Inc.法人代表-趙宇天董事長Tanvex BioPharma, Inc.法人代表-陳志全董事Tanvex BioPharma, Inc.法人代表-朱佩蘭董事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辭職改選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Tanvex BioPharma, Inc.(代表人趙宇天、陳志全、朱佩蘭93,000,000股)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2/10/17~105/10/168.新任生效日期:105/03/28至108/3/27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5/06/162.重要決議事項:(1)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2)通過承認201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3)通過承認2015年度虧損撥補案。(4)通過追認2015年度董事及經理人保險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嗣後投保相關事宜案。(5)通過2016員工認股權發行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La Jolla Biologics, Inc.2.事實發生日:105/6/14~105/6/14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不超過美金三仟萬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La Jolla Biologics, Inc.為本公司持股100%子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增資取得,故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增資取得,故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增資取得,故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增資取得,故不適用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分批增資;無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數量:1,000仟股金額:美金68,000仟元持股比例:100%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佔總資產比例:39.45%佔業主之權益之比例:41.42%營運資金數額:新台幣3,627,840仟元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長期投資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17.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5年6月14日18.監察人承認日期:民國105年6月14日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20.其他敘明事項: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辦理本項相關作業及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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