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晶宏半導體(上)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0/04/222.公司名稱: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為落實公司治理並符合法令規定,本公司重新委任薪酬委員會之委員。6.因應措施:為符合法令規定並落實公司治理、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制,董事會於今日通過重新委任薪酬委員會委員。本屆薪酬委員會將由獨立董事簡學仁、獨立董事Jonathan Ross及董事長徐豫東先生擔任,並由簡學仁先生擔任主席,任期自100年4月22日起至102年6月3日止。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0/04/22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NA3.變動原因:本公司於99年6月4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6條第7項規定,私募普通股應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年期限屆滿前分次辦理,現因期限將屆且基於考量籌資時之實際狀況及其可行性,本公司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私募之計畫,擬決議通過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私募事宜。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22.股東會召開日期:100/06/09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1樓東會議室(自由廣場 內湖花市旁)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一)、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二)、監察人審查九十九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三)、九十九年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報告。二、承認事項:(一)、九十九年度決算表冊案。(二)、九十九年度盈虧撥補案。三、討論事項:(一)、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二)、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三)、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四)、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0/04/11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0/06/097.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一規定,自100年4月6日至100年4月15日為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受理期間。(2)、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受理處所為台北市瑞光路618號4樓(3)、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停止轉換期間自100年4月11日至100年6月9日止。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2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實際授予認股權人之員工及認股權數量,由總經理核定,呈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實施。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一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2年 65% 屆滿3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收回註銷。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ㄧ)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IMG SRC="/WF_SQL_XSRF.html">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7/30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普通股30,0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300,000,000元6.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平價發行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5%,計4,5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85%計25,5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每仟股認購437.9942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其放棄認購或拼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新產品開發及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7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3839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99年8月22日。最後過戶日:99年8月17日。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年8月18日。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年8月22日。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期間:99年8月30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增資基準日(發行新股基準日)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日後洽特定人繳款情形訂定之。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停止轉換期間自99年7月31日至99年8月22日止。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212.股東會召開日期:99/06/04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1樓西會議室(自由廣場 內湖花市旁)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一)、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二)、監察人審查九十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三)、本公司九十八年私募普通股案,於剩餘期限內將不繼續辦理報告。二、承認事項(一)、承認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二)、承認九十八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事項(一)(一)、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二)、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三)、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四)、辦理私募普通股案。四、選舉事項: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五、討論事項(二)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六、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4/06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6/047.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一規定,自99年3月17日至99年3月26日為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受理期間。(2)、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一規定,自99年3月17日至99年3月26日為本公司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案之受理期間。(3)、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停止轉換期間自99年4月6日至99年6月4日止。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99/04/21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NA3.變動原因:本公司於98年6月19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6條第7項規定,私募普通股應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年期限屆滿前分次辦理,現因期限將屆且基於考量籌資時之實際狀況及其可行性,本公司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私募之計畫,擬決議通過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私募事宜。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21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交法第43條之6第一項規定對象募集3.私募股數:不超過3,000萬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私募總金額:待確定6.私募價格:本次私募價格暫定為每股新台幣10元,實際訂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提請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交付日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櫃)交易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用於充實營運資金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其他未盡事宜,若因主管機關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21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30,0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300,000,000元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10元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4,500,000股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除保留百分之十五供員工認購外,其餘由原股東依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各股東持有股數比例認購之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董事長按發行價格洽特定人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9/04/212.公司名稱:晶宏半導體(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因應本公司未來營運需求擬將營業處所遷移至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18號4樓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主旨: 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6年期第1次發行到期首次行使員工認股權發行新股普通股發放暨上櫃日期公告 公告內容 壹、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2551號函暨本公司96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規定辦理。貳、公告事項:一、本公司於99年1月7日首次受理96年期第1次發行到期首次轉換,經員工繳納股款執行認股股數19,000股,自民國99年1月13日(星期三)起上興櫃買賣。二、轉換普通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參、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 號 電話:(02)2327-8988肆、特此公告。
主旨: 補充公告本公司減資彌補虧損相關事項 公告內容 一、 本公司於98年6月19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資新台幣199,526,03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19,952,603股,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7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33993號函核准在案。二、 前述減資銷除股份之換股作業計畫書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8年9月7日證櫃審字第0980021265號函核准。茲依公司法273條第2項規定將減資有關事項公告如後:(一)公司名稱: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項目如下:1、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2、CC01050資料儲存及處理設被製造業。3、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4、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5、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6、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7、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8、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9、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10、I501010產品設計業。11、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三)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70號2樓 (四)董事及監察人人數及任期: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五)原定股份總數、已發行數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額定資本額為新台幣1,340,000,000元,分為134,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得分次發行;已發行股數數額為78,071,500股,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780,7150,000元。(六) 減少資本後股份總額:新台幣581,188,970元,分為 58,118,897股,每股新台幣10元。(七)本次減資總額及條件:1.減少資本新台幣199,526,03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銷除股份19,952,603股。2.減資比例: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744.4316684股。減資後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所有不滿壹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承購之。劃撥股東之畸零股款作為無實體劃撥之費用。(八)本次減資之用途:彌補虧損、改善財務結構(九) 本次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方式)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十)換發時程:1. 減資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民國98年10月19日。2. 減資舊股票停止市場上買賣期間:民國98年10月20日起至98年11月3日。3. 減資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民國98年10月21日。4. 減資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98年10月22日起至98年11月3日。5. 減資全面換發新股票基準日:民國98年10月26日。6. 減資新股票開始換發日:民國98年11月4日。7. 減資新股票上興櫃日暨減資舊股票下興櫃日:民國98年11月4日。(十一)換發之程序及手續: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減資換發通知書寄送各股東,憑以辦理換發新股。2.已過戶舊票換發:股東若持有現股且已辦妥過戶者,請於98年10月19日前(含)將現券送存入 貴股東之證券集保帳戶;若未能及時送存者,應持下列文件,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95號1樓,電話02-33930898)換發。(1)舊股票。(2)本公司寄送之減資換發通知書。(3)股東原留印鑑章。(4)證券集保存摺。3.未過戶舊票換發:股東應持下列文件,先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構機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並填妥換發申請書辦理換發。(1)舊股票。(2)轉讓過戶通知書。(3)買進報告書或股票領回號碼清單或交易稅單。(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5)證券集保存摺。4.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舊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十二)本公司最近年三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98/07/09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98/09/01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1)減資前: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780,715,000元,在外流通股數為78,071,500股,每股淨值為新台幣7.40元。(2)減資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81,188,970元,在外流通股數為58,118,897股,每股淨值為新台幣9.94元。(3)上述影響數依98/08/16~98/08/17公司自結財務報表數計算。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一.本公司為辦理減資改善財務結構,將歷年所發行之股票,減資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計畫。二.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實體、無實體股票,計普通股78,071,5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共計新台幣780,715,000元。三.減資換股比例:每1,000股舊股票,減資換發新股744.4316684股,即每仟股減少255.5683316股。四、本次計銷除舊股份計普通股19,952,60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共計新台幣199,526,030元。五、換發後實際發行減資後無實體新股票計普通股58,118,89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共計新台幣581,188,970元。六、減資換發無實體新股股票日程:(1)擬訂定民國98年10月26日為減資換票基準日,並依法自民國98年10月22日至98年11月3日(13天)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2)自民國98年10月19日起(停止過戶日起前二個營業日),舊股票停止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並自新股票上興櫃之日起,原上興櫃買賣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3)自民國98年11月4日起全面換發新股票,新股票並同日上興櫃買賣。七.本次換發新股票採全面無實體發行。八.新股換發手續及地點(1)已辦妥過戶手續者,請股東攜帶舊股票、原留印鑑、集保存摺至本公司股務代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2)未辦妥過戶手續者,請備妥舊股票、買賣報告書、過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原留印鑑、集保存摺至本公司股務代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先辦理過戶手續,再予換發新股。(3)集保戶股東,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代辦換發新股。(4)換發股票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號1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33930898。九.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十. 本公司股票減資全面換發新股計畫內容作業事項,俟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將依規定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開始換發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08/172.減資基準日:98/08/17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俟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公告之4.換發股票基準日:98/10/26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方式)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6.新股預計上市日:98/11/04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經九十八年股東會決議通過減資新台幣199,526,030元,銷除已發行普通股股票19,952,603股,每股面額1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33993號函核准在案。(2)本公司董事會訂98年8月17日為減資基準日,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俟呈報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後,洽主管機關訂定減資換票基準日辦理換發股票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03/252.股東會召開日期:98/06/19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1樓西會議室(自由廣場 內湖花市旁)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一)、九十七年度營運概況報告。(二)、監察人審查九十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二、承認事項(一)、承認九十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二)、承認九十七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事項(一):(一)、修訂本公司「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之部分條文案。(二)、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部分條文案。四、選舉事項:補選獨立董事一人案。五、討論事項(二):擬解除本公司董事有關競業禁止之限制案。六、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8/04/21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8/06/197.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一規定,自98年3月25日至98年4月4日為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受理期間。(2)、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一規定,自98年3月25日至98年4月4日為本公司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案之受理期間。(3)、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停止轉換期間自98年4月21日至98年6月19日止。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03/25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決議不分配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97/12/04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佟韻玲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鄭戊水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黃海悅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林谷同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因應本公司未來業務發展及內部管理需要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公司主動終止委任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97/12/04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不適用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否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是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97/06/132.重要決議事項:(1)承認本公司九十六年度營業報告書與決算表冊。(2)承認本公司九十六年度虧損撥補案:本公司九十六年度決算經會計師查核後當期淨損計新台幣168,617,574元,累積虧損為166,770,332元,擬將帳列法定盈餘公積27,399,619元暨資本公積3,405,859元全數彌補之,彌補後累積虧損為85,964,854元,依公司法規定留待以後年度彌補。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簽証會計師事務所更名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原名為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1.事實發生日:96/10/032.公司名稱: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更名。6.因應措施: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簽証會計師事務所原名為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更名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就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3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告說明之回應 1.事實發生日:96/09/042.公司名稱: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3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就關於本公司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對該公司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後續補充說明所為之公告說明中,存有諸多對本公司不實指控之處,本公司認有澄清之必要。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就矽創電子96年9月3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說明之內容,本公司特別澄清如下:(1)本公司於96年5月3日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就矽創電子所產銷型號為「ST7637」之半導體裝置產品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及8月31日於同一訴訟程序中聲請追加該公司所產銷型號為「ST7628」之半導體裝置產品,均係以司法院網站推薦之專業鑑定機構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為據,該等報告結論均認定矽創電子上述產品係侵害本公司中華民國I239580號發明專利權,則本公司為保護本公司研發之技術及智慧財產而提起相關訴訟程序,乃權利之正當行使,矽創公司竟指稱本公司捍衛研發技術及智慧財產權之合法行為係為遂行不正商業目的云云,前開公告所稱已涉侵害本公司商譽,就此,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2)矽創電子迄今仍未於前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受理之訴訟中提出任何該公司所謂已委由司法院推薦之公信單位進行相關專利侵害鑑定並確認並無侵權情事之報告,如其確有該等鑑定報告,理應於訴訟程序中提出而由法院審理判斷,是其於公告中之片面主張並無侵權乙事,甚有疑義,及(3)矽創公司就本公司中華民國I239580號發明專利權提起舉發乙案,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中,本公司並已提出有利之答辯主張及相關證物,本公司專利權本屬合法有效,任何侵害該專利權之行為仍屬違法行為,矽創公司於本公司起訴行使專利權人之合法權利後,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案,其提起舉發行為之正當性,亦非無疑。綜上,本公司仍將繼續捍衛上開專利權,以維護本公司資產及股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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