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揚科技(未)公司公告
1.股東會日期:102/05/312.重要決議事項:壹、報告事項(一)101年度營業報告書。(二)101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三)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之報告。(四)修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貳、承認事項: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參、討論事項(一)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二)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三)修訂「公司章程」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102年3月份自結報表之速動比率、負債比率、未來三個月預計現金收支狀況及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1.事實發生日:102/04/102.公司名稱:宜揚科技(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0年10月3號 證櫃審字第1000027221號函辦理一、102年3月份財務比率 速動比率:70.94% 負債比率:42.68% 二、未來三個月預計現金收支狀況(單位:仟元) 項目/月份 102年04月 102年05月 102年06月 現金流入合計 168,241 214,568 242,174 現金流出合計 151,410 189,794 230,274 三、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 融資額度:519,140仟元 已用額度:207,380仟元 額度餘額:311,760仟元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08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 (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 ,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其數量應符合處理準則 第六十條之九之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實際授予認股權人之員工及認股權數量,由董事會訂定之。 (1)原公司員工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績效表現。 (2)新進員工則由各部室最高主管評估其發展潛力。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8,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8,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 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視 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註)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 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 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權利期間: A.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10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B.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A.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二 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C.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D.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E.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 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二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 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 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F.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 條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 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G.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IMG SRC="/WF_SQL_XSRF.html">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08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5/31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縣竹北市台元街26號2樓(台元科技園區會館2樓劇場式會議中心) 4.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 (1).101年度營業報告書 (2).101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3).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數額之報告。 (4).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2.承認事項 (1).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3.討論事項 (1).討論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2).討論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3).討論修訂「公司章程」案 4.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0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5/317.其他應敘明事項:擬依據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辦理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為本公司(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台元街30號6樓之2), 受理期間為自102年3月22日起至102年4月2日止,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公告本公司101年10月份自結報表之速動比率、負債比率、 未來三個月預計現金收支狀況及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1.事實發生日:101/11/092.公司名稱:宜揚科技(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0年10月3號 證櫃審字第1000027221號函辦理一、101年10月份財務比率速動比率:87.47%負債比率:43.49%二、未來三個月預計現金收支狀況(單位:仟元)項目/月份 101年11月 101年12月 102年01月現金流入合計 239,219 230,339 234,805現金流出合計 223,573 222,296 227,630三、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融資額度:480,000仟元已用額度:122,500仟元額度餘額:357,500仟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01年9月份自結報表之速動比率、負債比率、 未來三個月預計現金收支狀況及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1.事實發生日:101/10/092.公司名稱:宜揚科技(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0年10月3號 證櫃審字第1000027221號函辦理一、101年9月份財務比率速動比率:90.87%負債比率:42.35%二、未來三個月預計現金收支狀況(單位:仟元)項目/月份 101年10月 101年11月 101年12月現金流入合計 288,982 230,594 260,226現金流出合計 207,452 213,489 241,087三、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融資額度:480,000仟元已用額度:122,500仟元額度餘額:357,500仟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01年8月份自結報表之速動比率、負債比率、 未來三個月預計現金收支狀況及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1.事實發生日:101/09/102.公司名稱:宜揚科技(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0年10月3號 證櫃審字第1000027221號函辦理一、101年8月份財務比率速動比率:87.55%負債比率:42.64%二、未來三個月預計現金收支狀況(單位:仟元)項目/月份 101年09月 101年10月 101年11月現金流入合計 252,903 271,306 279,699現金流出合計 247,432 236,241 228,149三、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融資額度:575,000仟元已用額度:62,500仟元額度餘額:512,500仟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1/05/312.重要決議事項:壹、報告事項 一:100年度營業報告書。 二:100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貳、承認事項: 1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參、討論事項 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1/04/1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蕭崇河/本公司第五屆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因個人公務繁忙,辭任本公司董事。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 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0/12/23~103/12/22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12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09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5/31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縣竹北市台元街26號2樓(台元科技園區會館2樓劇場式會議中心) 4.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 (1).100年度營業報告書 (2).100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2.承認事項 (1).1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3.討論事項 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4.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0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5/317.其他應敘明事項:擬依據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辦理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為本公司(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台元街30號6樓之2), 受理期間為自101年3月23日起至101年4月2日止,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0/12/23 2.重要決議事項: (一)討論事項第一案: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案。第二案:通過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第三案:通過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第四案:通過修訂「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案。第五案:通過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第六案:全面改選董事案。第七案: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二)臨時動議:無。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一百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董事全面改選,董事變動達三分之ㄧ以上1.發生變動日期:100/12/23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1)陳伯苓/本公司第四屆董事(2)陳光全/本公司第四屆董事(3)蕭崇河/本公司第四屆董事(4)邱羅火/本公司第四屆董事(5)日鑫創業投資(股)公司/本公司第四屆董事獨立董事(1)張堅俊/本公司第四屆董事(2)劉天一/本公司第四屆董事監察人(1)石奉先/本公司第四屆監察人(2)黃富道/本公司第四屆監察人(3)陸耀中/本公司第四屆監察人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1)陳伯苓/本公司第五屆董事(2)周錦穎/本公司第五屆董事(3)黃進育/本公司第五屆董事(4)晶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興海/本公司第五屆董事(5)晶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明鑒/本公司第五屆董事(6)晶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宗仁/本公司第五屆董事(7)陳光全/本公司第五屆董事(8)蕭崇河/本公司第五屆董事(9)石奉先/本公司第五屆董事獨立董事(1)張堅俊/本公司第五屆董事(2)簡政陽/本公司第五屆董事(3)邱琦瑛/本公司第五屆董事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 5.異動原因:董事全面改選 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1)陳伯苓/ 1,227,116 股(2)周錦穎/ 880,271 股(3)黃進育/ 1,002,155 股(4)晶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興海/ 23,450,001 股(5)晶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明鑒/ 23,450,001 股(6)晶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宗仁/ 23,450,001 股(7)陳光全/ 0 股(8)蕭崇河/ 0 股(9)石奉先/ 370,062 股獨立董事(1)張堅俊/ 0股(2)簡政陽/ 0股(3)邱琦瑛/ 0股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098/05/08~101/05/07 8.新任生效日期:100/12/23 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12/23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監察人:石奉先/本公司第四屆監察人監察人:黃富道/本公司第四屆監察人監察人:陸耀中/本公司第四屆監察人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 5.異動原因:本公司因成立審計委員會而監察人自然解任 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 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8/05/08~101/05/07 8.新任生效日期:100/12/23 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第一屆審計委員會委員由獨立董事張堅俊、簡政陽、 邱琦瑛擔任。
1.股東會決議日:100/12/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陳伯苓/董事周錦穎/董事黃進育/董事陳興海/晶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張明鑒/晶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宗仁/晶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與本屆董事任期相同。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 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重大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0/12/23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陳伯苓/本公司董事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陳伯苓/本公司董事長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新任5.異動原因:提前全面改選董事 6.新任生效日期:100/12/23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出席董事,一致通過推選陳伯苓先生續任董事長。
1.發生變動日期:100/12/23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張堅俊/ 獨立董事劉天一/ 獨立董事陳光全/ 董事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張堅俊/ 獨立董事簡政陽/ 獨立董事邱琦瑛/ 獨立董事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 6.異動原因:全面改選董事 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0/10/06~101/05/07 8.新任生效日期:100/12/23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11/1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邱坤壽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5.異動原因:依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準用同法第30條第6款規定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8/05/08~101/05/07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9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11/0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石奉先先生、黃富道先生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5.異動原因: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當然解任。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8/05/08~101/05/07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監察人變動2/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11/0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陶繼冬先生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5.異動原因: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當然解任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8/05/08~101/05/07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9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11/0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石奉先先生、黃富道先生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誤植為解任5.異動原因:依經濟部九一年九月九日商字第0九一0二一九五三四0號函釋之規定,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後其實際持有之股份若低於選任時持有股份之二分之一時,應當然解任。由於本公司監察人石奉先先生及黃富道先生於轉讓股份後其實際持有之股份仍高於選任時持有股份之二分之一,因此並無當然解任乙事。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8/05/08~101/05/07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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