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愛普科技(上)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5/05/302.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原因:轉至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3.預計或實際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日期:105/05/314.其它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申請初次上市案,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23日臺證上一 字第1051800698號函核准上巿。 (2)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巿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7,183,000股,業經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1日臺證上一字第1050005451號函核准申報 生效在案。 (3)本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洽定上市買賣開始日為105年5月31日,並自 同日起終止興櫃買賣。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105/05/272.原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盈餘配發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251,441,040元,每股配發現金股利4元3.變更後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盈餘配發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314,301,300元,每股配發現金股利5元4.變更原因:股東提修正案,經表決後通過修正案。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5/05/272.重要決議事項: 一、討論事項一 (一)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經投票表決後照案通過。 二、報告事項 (一)104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二)監察人審查104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04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三、承認事項 (一)10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經投票表決後照案通過。 (二)104年度盈餘分配修正案:經股東提議將現金股利由4.0元修正為5.0元,經出席 股東投票表決照修正案通過。 三、討論事項二 (一)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經投票表決後照案通過。 (二)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經投票表決後照案通過。 (三)本公司提前終止發行10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發行105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案:經投票表決後照案通過。 (四)以低於市價發行105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案:經投票表決後照案通過。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05/05/272.公司名稱: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辦理股票初次上巿過額配售內容。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掛牌第一個交易日至第五個交易日:105/05/31~105/06/04(2)承銷價:每股新台幣92.3元(3)公開承銷數量:6,106,000股(不含過額配售數量)(4)過額配售數量:915,000股14.99%(6)過額配售所得價款:新台幣84,454,500元
1.事實發生日:105/05/272.公司名稱: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辦理股票初次上巿前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7,183,000股,競價拍賣最低承銷 價格為每股新台幣71.00元,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 格認購,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價格新台幣94.17元;公開申購承銷價 格為每股新台幣92.30元;總計新台幣672,137,670元業已全數收足。(2)現金增資基準日:105年5月27日。
1.股東會決議日:105/05/2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長:山一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謝再居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合肥晶合集成電路有限公司之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投票表決後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董事長:山一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謝再居。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合肥晶合集成電路有限公司之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合肥晶合集成電路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區合肥綜合保稅區內。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積體電路相關產品、配套產品研發、生產及銷售。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5/05/172.公司名稱: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巿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承銷價格。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一、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巿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新台幣71,830,000元,發行普通股 7,183,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 11日臺證上一字第1050005451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二、本次現金增資採溢價方式辦理,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格定為每股新台幣71.0元, 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各得標單之價格及 其數量加權平均價格為新台幣94.17元,高於最低承銷價格的1.3倍,故公開申購 承銷價格以每股新台幣92.3元發行。三、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2.報導日期:105/05/093.報導內容:報載「預估愛普科技105年營收將成長兩成,EPS9元...」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因應媒體報導澄清6.因應措施:有關上述報導所載本公司未來營收情況及EPS金額,係屬媒體及法人 之推估,本公司並未發布相關訊息,亦未公告財務預測。有關本公 司財務業務資訊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主,特此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5/05/062.公司名稱: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訂約日期:105/05/06 (2)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新安分行。 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巿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間暨調整暫定承銷價相關事宜1.事實發生日:105/05/062.公司名稱: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巿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相關事宜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一、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巿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新台幣71,830,000元,發行普通股 7,183,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 11日臺證上一字第1050005451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二、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本次發行股數之15%,即 1,077,000股由員工認購,其餘計6,106,000股全數提撥公開承銷。員工認購不足或 放棄認購之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三、本次現金增資採溢價方式辦理,公開承銷股數採80%競價拍賣及20%公開申購配售方 式辦理承銷。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格係以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競價拍 賣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30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 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為上限,每股定為新台幣71.0元,依投標價格高者 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而公開申購承銷價,以各得標單之價 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為之並以最低承銷價格之1.3倍為上限,故暫定承 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92.3元。四、本次現金增資認股之繳款期間: (1)競價拍賣期間:105年5月11日至105年5月13日 (2)公開申購期間:105年5月19日至105年5月23日 (3)員工認股繳款日期:105年5月26日 (4)公開申購扣款日期:105年5月24日 (5)競價拍賣扣款日期:105年5月20日 (6)特定人認股繳款日期:105年5月27日 (7)增資基準日:105年5月27日五、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事實發生日:105/05/052.公司名稱: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名稱、辦公處所及聯絡電話 (1)股務代理機構名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2)股務代理機構名稱: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 (3)股務代理機構名稱:02-2389-2999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及蘋果日報2.報導日期:105/04/263.報導內容:報載「將於五月下旬掛牌上市...」、「該公司期待今年營收可望成長 20%至25%,法人則預估其每股可再挑戰賺進一個股本...」、「今年整 體業績可望成長20%~25%...」、「法人看好愛普今年營收將突破30億元 大關,每股淨利上看9~10元...」、「今年整體業績可望成長20%~25%」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因應媒體報導澄清6.因應措施:有關上述報導所載本公司上市掛牌時程及未來營收情況,係屬媒體及 法人之推估,本公司並未發布相關訊息,亦未公告財務預測。有關本 公司財務業務資訊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主,特此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符合條款第XX款:30事實發生日:105/04/21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05/04/21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永豐金證券/台開大樓20樓會議廳(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應永豐金證券邀請參加法人說明會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明 符合條款第XX款:30事實發生日:105/04/26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05/04/26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寒舍艾美酒店三樓琥珀廳(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8號)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次業績發表會將由本公司之經營團隊向各界先進說明產業發展、財務業務狀況、未來風險、上市審議委員會詢問重點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於公開說明書及評估報告補充揭露事項。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有,網址: http://www.apmemory.com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5/04/112.公司名稱: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3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普通股 1,2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8月10日 金管證發字第1040030290號函准予生效在案。 (2)經評估考量且綜合目前狀況後,提前終止發行經核准尚未發行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計820,000股。6.因應措施:經本公司105年4月11日董事會審議通過此案,尚待送呈股東會決議後生效。7.其他應敘明事項: 因尚未實際增資發行,故對本公司股本、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4/11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本公司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全資子公司與間接持有百分百股權之孫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年資、考核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4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本次發行價格為每單位新台幣10元。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滿兩年,得自由行使之。 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憑證 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 3.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為合併或被收購為50%持股以上子公司之情事時,應依合 併或收購契約中規定處理之,如前述契約未規定時,應於達本款第一項得行使 認股權期間之二個月內,依換股比例換算得認購之他公司股票,或依收購對價 換算價金。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 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 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 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 使之,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半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 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 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5.留資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資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資停薪起始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前述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資停薪期間往後 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若逢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 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 期間。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4/112.股東會召開日期:105/05/27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元科技園區三期文化展覽會館2樓 (新竹縣竹北市台元一街3號2樓多功能會議室)4.召集事由: (1)討論事項 A.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報告事項 A.104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B.監察人審查104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C.104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D.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3)承認事項 A.10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B.104年度盈餘分配案 (4)討論事項 A.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B.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C.本公司提前終止發行10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發行105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案(新增) D.以低於市價發行105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案(新增) (5)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3/2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5/27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自:自105/4/27 至105/5/24止請股東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e票通」【網 址:https:// www.stockvote.com.tw】, 依相關說明投票。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4/112.預計發行價格:發行價格0元,採無償發行新股方式配發。3.預計發行總額(股):500,000股普通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 (一)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且第一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一年度 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 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50%股份。 (二)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第二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二年度 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 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50%股份。 二、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而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 以註銷。 三、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薪 等之處理 (一)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 、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 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二)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 ,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六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 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 成既得條件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三)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 ,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件,由 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依信託約定取得移轉股份。 (四)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者,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 主管人員於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 及時限。 (五)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 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 順延計算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留任年資。 (六)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其它未約定之僱傭關係終止或僱傭關係調整,其被授予權利於法令允許之範圍 內由董事長或董事會決定。5.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被授予之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依相關法令於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 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與公司營運需求與發展 策略等因素,由董事長提案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董事 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既得期間二年發行股數50%及50%,並以105年3月份之成交均價98.66元計算,其可 能之費用化金額共約新台幣49,330仟元 ,對105至107年度之估算費用分別為新台幣 9,325仟元、30,781仟元及9,224 仟元,實際費用化金額將於發行時依精算師精算結 果認列之。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對105至107年度每年每股盈餘之影響 分別為0.15元、0.49元及0.15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 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二、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贈與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負擔?IMG SRC="/WF_SQL_XSRF.html">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6/04/11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0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51,441,04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符合條款第XX款:30事實發生日:105/03/29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05/03/29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永豐金證券/台開大樓22樓會議廳(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應永豐金證券邀請參加法人說明會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與105/03/11召開之法人說明會相同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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