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裕新藥(上)公司公告
依照美國FDA之通知針對TMB-355(ibalizumab)孤兒藥資格申請將提供其他補充資料以供審查1.事實發生日:103/06/162.公司名稱: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照美國時間2014年6月16日美國FDA通知,有關本公司提出之TMB-355(ibalizumab)孤兒藥資格申請,必需增加提出一些補充資料,公司將儘速提供相關資料以利主管機關審查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C6版2.報導日期:103/06/053.報導內容:報載「股東昨天並提問TMB-355是否將在明年首季上市,張念原說,這是合理的推測」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在孤兒藥申請獲得美國FDA核准之前提下,TMB-355有可能會在明年上半度獲得美國FDA核准上市(2)公司發佈相關重大事項時間點均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準。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3/06/042.重要決議事項:(1)承認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承認一○二年度虧損撥補案。(3)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4)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案(5)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6)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7)討論申請股票上櫃案(8)討論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上櫃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衛生福利部核准本公司愛滋病新藥TMB-355皮下及肌肉注射劑型預防及治療之第一/二期人體臨床試驗計畫書修正1.事實發生日:103/05/122.公司名稱: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衛生福利部公文通知,愛滋病新藥ibalizumab供查驗登記用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書(計畫名稱:TMB-121)修正乙案,經核,同意試驗進行。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試驗名稱為“一項使用Ibalizumab 皮下注射/肌肉注射於健康志願者比較其安全性、耐受性與藥物動力學,並於感染第一型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1)、且目前未接受抗反轉錄病毒治療之病患,比較其安全性、耐受性與療效的第一/二期、隨機分組、安慰劑對照臨床試驗”本修正案主要內容為Cohort 1 Arm B採皮下注射方式於HIV感染者,第0天注射一次450mg,之後五週每週注射一次180mg,故共注射六次。Cohort 2 Arm A採肌肉注射方式於健康志願者, 第0天、第7天、第35天及第63天分別注射900mg,故共注射4次;Cohort 2Arm B劑量將由Cohort 2 Arm A結果決定。試驗地點預計在義大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等院區執行,預計包括預防及治療受試者人數合計為28人(包含Cohort 1 Arm A已完成臨床試驗HIV感染者8人)。
公告衛生福利部核准本公司愛滋病新藥Ibalizumab臨床試驗計畫(TMB-121)之修正登記用藥製造工廠為無錫製造廠1.事實發生日:103/05/072.公司名稱: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衛生福利部公文通知,愛滋病新藥ibalizumab供查驗登記用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書(計畫名稱:TMB-121)之製造工廠修正為無錫製造廠乙案,經核,予以同意。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試驗名稱為“一項使用Ibalizumab 皮下注射/肌肉注射於健康志願者比較其安全性、耐受性與藥物動力學,並於感染第一型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1)、且目前未接受抗反轉錄病毒治療之病患,比較其安全性、耐受性與療效的第一/二期、隨機分組、安慰劑對照臨床試驗”有關該計畫之後續試驗部分內容修正案,主管機關現在審核中。若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意見後將另行重大訊息公告。
公告本公司愛滋病藥物TMB-355委託WuXi AppTec進行生產計畫已經成功完成量產並獲得美國FDA核准1.產品內容:提供本公司愛滋病新藥TMB-355後期臨床試驗之用藥2.產品量產日期:103/04/223.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符合GMP量產之藥品將可供應本公司二或三期人體臨床試驗用藥以及未來向美國FDA申請藥證之用,該量產成功對於本公司藥物生產計畫是一重要里程碑。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委託大陸CMO葯明康德(WuXi AppTec)量產的TMB-355(ibalizumab)第一個2000公升GMP batch已於美國時間4月21日正式獲得美國FDA審核通過。中裕將於日內開始運送新藥品至美國相關醫療單位,並在現有的Investigator IND下繼續提供病人使用。此一核准表示TMB-355的生產技轉已順利完成,且新藥品符合蛋白質藥在”對比性”(Comparability) 上的嚴格要求。中裕在2014年下半年將開始TMB-355量產製程的特性測試及確效。
公告序號:1主旨:本公司103年度現金增資新股發放暨上興櫃日期公告公告內容:一、本公司10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2,1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計新台幣221,000,000元整,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21號函申報生效以及103年1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1535號函准予備查價格調整,並奉經濟部103年4月8日經授商字第1030106047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二、茲將新股興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原已發行股票:普通股194,385,000股(包含認股權憑證已轉換發行但尚未變更登記股數213,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1,943,850,000元整。(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普通股22,1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221,000,000元整。(三)增資發行新股後之股份總額:共計216,485,000股(包含認股權憑證轉換股份),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2,164,850,000元整。(四)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五)股票簽證機構:採無實體發行,故不適用。(六)辦理股務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光復北路11巷35號B1,電話:(02)2768-6668四、本次現金增資新股股票,擬訂於103年04月17日(星期四)發放並興櫃,茲將領取方式說明如后:(一)貴股東若採直接帳簿劃撥方式領取,則本次增資股票於發放當日直接劃撥入集保帳戶。(二)非經由帳簿劃撥配發新股之股票,敬請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所寄發之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蓋妥原留印鑑,駕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六、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補充公告本公司103年度現金增資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放棄認購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以上,洽特定人認購事宜1.事實發生日:103/03/272.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投資策略考量3.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職稱 姓名 放棄認購股數 佔得認購股數之比率董事 行政院國發基金管理會 4,105,688 100.00%監察人 林乾坤 153,533 100.00%4.特定人姓名及其認購股數:特定人共79人,認購5,346,824股(含前述董事及監察人及其他股東或員工放棄或認購不足數)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3/272.公司名稱: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103年度現金增資總發行股數22,1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63元總計新台幣1,392,3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2)本公司訂定103年3月28日為增資基準日
1.契約或承諾終止日期:103/03/132.契約或承諾內容:零流感(Tamiphosphor)新藥開發3.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中央研究院4.與公司關係:無5.終止之原因:本公司基於公司整體經營策略及商業價值上之考量,聚焦於愛滋病領域之新藥開發,於103年3月13日書面通知中央研究院終止原97年12月簽訂之零流感授權契約,退回該項零流感開發計畫與中央研究院。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重大財務、業務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4/03/12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03/03/122.公司名稱: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一○二年度財務報表,資訊如下:營業費用: (24,408)仟元研發費用:(233,049)仟元)營業外收支:5,780仟元本年度損失:(251,677)仟元每股純損:(1.30)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122.股東會召開日期:103/06/043.股東會召開地點: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訓練中心(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11樓)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及一○三年營業計畫報告(二)監察人審查一○二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三)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案。二、承認事項(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二)一○二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事項(一) 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二) 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案(三)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四) 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五) 討論申請股票上櫃案(六) 討論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上櫃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案五、臨時動議六、散會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4/06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6/04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72-1條規定,本次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期間,自103年3月24日起至103年4月03日止,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03年4月03日下午五點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逾期恕不受理。受理提案處所為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財會部(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07號3樓,電話:02-26580058,分機:103)。
1.事實發生日:103/01/172.公司名稱: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2,1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計新台幣221,000,000元整,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12月31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2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二)本次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原申請申報生效時暫定為新台幣68元,因近期市場價格變動劇烈,本公司已於103年1月13日向金管會證期局申請價格調整,擬調整發行價格為新台幣63元。(三)本公司於103年1月17日接獲金管會證期局函文,針對本次現增價格調整為63元乙案准予核備。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1/132.公司名稱: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2,1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計新台幣221,000,000元整,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12月31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2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二)本次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原申請申報生效時暫定為新台幣68元,因近期市場價格變動劇烈,本公司已於103年1月13日向金管會證期局申請價格調整,擬調整發行價格為新台幣63元,特予補充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序號:1主旨: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公告公告內容:一、本公司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2,1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計新台幣221,000,000元整,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12月31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2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二、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公司名稱: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1. IG01010生物技術服務業2. F401010國際貿易業3. C802080環境用藥製造業4. F208050乙類成藥零售業5. C199990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6. IC01010藥品檢驗業7. F107080環境用藥批發業8. F207080環境用藥零售業9.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10.F601010智慧財產權業11.IG02010研究發展服務業。(三)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巿南港區園區街3號18樓之一。(四)董事及監察人人數及任期:董事9人(含獨立董事2人)、監察人3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五)訂立章程之年、月、日:訂立章程日期民國96年9月3日。最近一次修章日期為民國99年4月15日第五次修正。(六)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登記資本總額新台幣2,200,000,000元,分為220,000,000股;已完成變更登記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941,320,000元,分別為普通股194,132,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董事會已決議但尚未完成變更登記股數40,000股,故合計已發行股數為194,172,000股。(七)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發行條件: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2,100,000股,每股新台幣10元,每股發行價格原申請申報生效時暫定為新台幣68元,因近期市場價格變動劇烈,本公司已於103年1月13日向金管會證期局申請價格調整,擬調整發行價格為新台幣63元。其中發行新股總額之90%,計19,890,000股由原股東依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得認購股數102.43495457股。原股東認購不足1股之畸零股,得自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由股東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其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申報拼湊之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2.本次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之股份,計2,21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承購。依員工認股辦法發給認股繳款書認購。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與原股份相同。(八)增資後股份總額及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162,720,000元,分別為普通股216,272,000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10元整。(九)增資計劃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支援新藥研發。(十)代收股款銀行:代收股款行庫:兆豐銀行台北分行。專戶存儲行庫: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十一)股款繳納期限:1.員工及原股東認股繳款日期:103年2月20日起至103年3月20日止。2.特定人認股繳款日期:103年3月21日起至103年3月25日止。3.逾期未繳納股款者,其認股權利視為自動放棄。(十二)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茲訂於103年2月14日為本次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自103年2月10日起至103年2月14日止為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欲辦理過戶者,務必請於103年2月7日(星期五)下午16時30分前(郵寄者以郵戳日期103年2月9日為憑)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B1;電話(02)2768-6668,辦理過戶手續。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四、本次現金增資股票採無實體方式發行,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發放交付,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股東。五、財務報表:本公司均按規定按時申報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財務報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六、特此公告。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3/01/102.發行股數:22,100,000股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221,000,000元5.發行價格:新台幣63元6.員工認購股數:發行新股總數10%之股份,計2,210,000股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發行新股總額之90%,計19,890,000股由原股東依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102.3569股。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辦理拼湊,其放棄認購或拼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支援新藥研發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3/02/1413.最後過戶日:103/02/07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2/10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2/1416.股款繳納期間:103/02/20_103/03/20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03/01/10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兆豐銀行台北分行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土地銀行敦化分行2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於102年12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以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22,1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21號函申報生效。(2)依照實際發行價格計算,本次現金增資實際募集資金修正為1,392,300,000元, 與原增資募集計畫金額1,502,800,000元之不足數,將採自有資金支應。(3)有關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各項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 需予以變更或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處理。
1.事實發生日:103/01/102.公司名稱:中裕新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公司營業地址原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F棟18樓之一新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607號3樓6.因應措施: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變更登記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序號:1主旨:本公司10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首次履約發行新股暨興櫃日期公告公告內容:一、本公司10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時可認購總數為1,500,000單位,每單位得購股數為1股,計普通股1,500,000股,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63329號函核准,並於100年12月31日發行在案。員工得自102年12月31日起申請執行認股權利,以發行新股交付為履約方式,本次員工認股首次於103年1月3日經員工繳納股款執行認股股數10,000股,茲訂於103年1月9日起發放並同日興櫃買賣。二、新股興櫃事項:(一)原已發行股票:普通股194,172,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 194,172,000元。(二)本次發行新股:普通股1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100,000元。(三)新股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四)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光復北路11巷35號B1 電話:02-2768-6668三、增資股票訂於103年1月9日(星期四)起發放,並自同日起興櫃買賣。茲將股票領取方式說明如下:前項增資股票一律採無實體方式發行,若已採集保帳簿劃撥配發新股之股東,本次增資股票將於股票興櫃當日直接撥入股東指定之集保帳戶,請持集保存摺逕至券商處登摺即可,免再辦理任何手續,亦不得請求交付股票實體 。四、特此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2/122.發行期間: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具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會決定或授權董事長決定。(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年資、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公司董事會核決同意。(三)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累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壹佰陸拾肆萬貳仟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壹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壹佰陸拾肆萬貳仟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事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1) 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離職當日即失效。(2) 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3) 開除如因不當行為或嚴重失職而被公司開除,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離職當日即失效。2.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一年內(以日期較晚者為主)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2)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年內(以日期較晚者為主)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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